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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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对于交通⼯具来说都会存在着⼀定的交通事故风险,在海⾯上的船只同样存在着海事事故。
海事事故和汽车事故有差别吗,肯定的。
特别是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上不同,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重⼤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救助⼈或其他⼈对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
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责任限制制度”。
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
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包括船舶承租⼈和船舶经营⼈;
2、救助⼈;
3、船舶所有⼈和救助⼈对其⾏为、过失负有责任的⼈,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
条件
责任主体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权请求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责任限制主体
我国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救助⼈及其受雇⼈、代理⼈和责任保险⼈。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事责任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如⽆船承运⼈、港站经营⼈等,他们与上述责任主体⼀样⾯临着巨⼤的海上风险,且其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开发海洋资源、发展航运业的必然要求。
根据平等待遇原则和利益兼顾原则,对于这些主体同样应给予特殊保护。
(⼆)索赔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内,索赔分为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和不可限制责任的索赔。
1976年公约规定的可限制责任的索赔共6项,⽽我国在移植该公约的过程中并未全部引⽤这6项索赔的规定,⽽是将其中的4,5两项排除在外。
令⼈遗憾的是,我国并未对排除的两项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当救助作业是以第4或第5项规定的形式展开且造成被救助⽅或第三⽅的损害时,⽆疑会产⽣救助⼈是否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问题。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将这两项明确规定为不可限制赔偿责任的索赔。
我们就应该准守并履⾏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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