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交通枢纽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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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郑建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法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理念、原则和方法、路径,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定批准检查工作方案,王东明、彭清华副委员长和我担任检查组组长,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

7月24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听取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家单位汇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7家单位进行了书面汇报。

2023-2024学年北京西城区高三期末政治试题及答案

2023-2024学年北京西城区高三期末政治试题及答案

2024北京西城高三(上)期末政治2024.1本试卷共7页,100分。

考试时长90分钟。

考生务必将答案答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一部分本部分共15题,每题3分,共45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北京地铁1号线八通线古城站,一列绿白相间的“时光列车”缓缓驶入站台。

与普通列车有所不同,“时光列车”的每一节都采用了不同时代的列车涂装。

走进车厢,乘客们仿佛进入了时光隧道,从上世纪60年代一排排绿色的横排座椅,仿木纹内饰的车厢,到如今拥有“魔屏”的智慧车厢……搭乘“时光列车”可以①了解技术进步,感受首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②回顾和展望社会主义道路,更加深刻地认识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③穿越不同时代,寻找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④实现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的中国梦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决定“要特别注意组织工人,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他们”。

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此分析正确的是①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②政党在阶级的基础上产生,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同利益的人群分裂为阶级③中国共产党从思想上建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④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着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甲问:“什么是直角?”乙答:“直角是角度为90度的角。

”甲又问:“什么是1度?”乙答:“1度就是直角的1/90。

”乙这样回答A.虽然比较形象,但是犯了比喻定义的错误B.没有遵循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全同的要求C.是循环定义,定义项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D.没有用否定形式,不能从反面揭示认识对象的性质4. 要保证性质判断换位推理从所给的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则。

丰富执法检查形式 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丰富执法检查形式  增强执法检查实效

丰富执法检查形式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是人大专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专委会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健全法制的功能。

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执法检查形式,注重执法检查实效。

一、周密安排,突出执法检查重点人大每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活动都要花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和精力,匆忙确定、草率进行,势必劳民伤财、没有效果。

因此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是搞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

首先,内容的安排要精炼。

确定检查内容时,应选择关系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完全到位并存在某些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

在安排执法检查内容时要把握适度、适地、适时,所谓适度就是次数要适度,如果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过多过滥,势必出现人大本身力量不支、检查过程草率、下面疲于应付,检查效果甚微;如果执法检查活动太少、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贻误工作、人大失职。

其次,方案的制定要科学。

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配套性。

一是在方案制定前,可以派执法调研组开展调查;还可以开展问卷调查、开通热线电话、网站、邮箱等形式广泛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收集的群众意见中发现和梳理出一批执法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

二是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如涉及该法律的部门、单位、对象名录、可供检查的现场名录、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可能遇到的深层次问题等等。

有了这两个方面的情况然后再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就能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对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参加检查的人员、检查的步骤与方法都要周密考虑、合理安排,对检查方案每个阶段,都要进行认真分析推敲,切实做到周密组织,精心策划。

再次,检查的组织要周密。

在人员配备和组织机构安排上,要按精干、效能的原则,注意常委会领导、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合理搭配;在工作任务安排上,要围绕整体目标对各组的检查内容要有所侧重,对检查的各种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要有不同的要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市的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执法检查应当注重实效。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每个工作年度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拟定。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本年度拟组织检查的内容。

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批准。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审定或者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会各委员会,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除尘滤布广州海事法院。

第五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时间以及具体承办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委员会)等。

第六条承办委员会应当于年度计划规定的执法检查项目实施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组成员名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或者目的、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具体日程安排、检查的步骤和方式以及检查的要求等。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常务委员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

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和组员若干人组成。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深入了解公证法实施情况,促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推动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是公证法2006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曹建明、沈跃跃、吉炳轩、郝明金4位副委员长担任组长,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吴玉良任副组长;成员由13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和12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7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别赴上海、河北、宁夏、广东、辽宁、北京等6个省(区、市)开展检查,深入18个地市(区),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证从业人员、律师、办证当事人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实地检查24家公证处,随机抽查7家公证处,赴法院、乡村、社区、银行、企业等,通过现场交流、随机回访等方式,了解公证工作开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同时,委托江苏、江西、重庆、新疆等4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为增强检查实效,前期,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与司法部有关厅局、单位进行了座谈,赴四川、山西开展了调研,研究梳理了有关重点问题和执法检查重点细化提纲。

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阅批准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委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成员有全国人大社会委组成人员9人、全国人大代表10人。

6月4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王东明副委员长作讲话,部署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汇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供书面材料。

6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3个小组,分赴黑龙江、上海、江西、广东、四川、宁夏等6个省(区、市)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深入16个市州,实地检查46家企业、11个农村社区,组织召开13场座谈会和汇报会,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基层干部、经办人员、参保人员、专家学者座谈交流。

委托辽宁、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青海等6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委托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取 报 告 的 开 展 司 法 监 督 工 作 的 一 种
其次 , 多形 式 、 方法地 开展执 多 法检查 工作 。现在结合 《 督法 》 监 的 深人群众 中去 . 以下 观上 , 通过 下 面
重要形式 通过 执法检查 . 可以发现 有关规 定 . 执法检查 组应深 入基层 、 法 律 法 规 在 执 行 过 程 中遇 到 新 情
织 执法检查组 .有计 划地安 排执法 起 重 视 的是 第 二 十六 条第 二 款 规 集 周密考 虑安排检 查的 内容 、 在 重
检查 ” 等等 换句话说 . 地方各 级 国 定 :执法检查 组提 出的执 法检查报 点 、参 加检查 的人 员和检查 的步骤
家 权力 机关 . “ 府 两 院” 对 一 实施 法 律情 况的检查 监督 .负有义不 容辞 告必 须包括 “ 有关法律 、 对 法规提 出 修改 完善 的建 议 ” 这个 看似过细 的 规定 . 以往是 不明确 的 . 在 也是容易 与方 法后 . 提交 主任 会 议讨 论 , 主任 会议 对 执法 检查 作 出具 体 部 署 . 将形成 的执法 检查方 案发至人 大代
的重大 责任
执法 检查是 加强社 会主 义法制 建设 的重要手段 。立法 、 法 、 守 执法 诸方面 的基本要 求 .构 成 了社 会 主 义法制 建设 的整体 法 的生命 力在 于执行 .执法是 法的功 能实现 的 主 要形式 . 指国家行政 机关 、 是 审判机
被忽 视的 。过 去 的一些执 法检查报 表手 中 .把视 察的 内容和 目的 向代 告往往 缺失这 一重要 内容 .而这一 表 通 报 规定恰恰 说 明执 法检 查是不 同于 听
职 权 ” “ 务 委员会 每 年 选择 若 干 段及 具体程 序 .其 中第 四章第二 十 位 、对象名 录 、可供 检查 的现场名 、常 关 系改革发 展稳定大 局和群 众切 身 二条至第二 十七条 对执法 检查 的内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8.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6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简称“两官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吴邦国委员长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要督促有关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负责执法检查具体工作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和吴邦国委员长的批示,对“两官法”执法检查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对广东、浙江、云南、新疆等地实施“两官法”的情况进行调研、召开地方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将检查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和队伍建设情况,特别是检查法官、检察官队伍综合素质、履行职责和职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6、7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当地人大常委会的配合下,实地检查了“两官法”在黑龙江、江苏、湖北、广西、贵州5省(自治区)的实施情况,山西、吉林、河南、上海、宁夏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也对本地区实施“两官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调研、自查等方式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并向执法检查组作了专题汇报。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两官法”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情况需不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直接报送更有助于上级人大审议

受委托的执法检查情况需不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直接报送更有助于上级人大审议

就对上级人大委托的执法检查事项作 出审议意见 。 其 次是 检查时效性 问题 。监督法第 二十三条 规 定 ,常 务 委 员会 年 度 执 法 检 查 计 划 , 委员 长会 议或 “ 经
执法检查组起草检查报告作参考 , 没有必要提请本级
人大常委会审议。 综上可见 , 受委托执法检查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按
法 律 已 经 明 文 要 求 , 要 上 报 的 是 “ 法 检 查 情 况 ” 需 执 ,
而非 “ 法 检查 报 告 ”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只需 反 映检 查 时 执 。
报送呢?笔者认 为, 直接报送执法检查情况更有助于
上 级 人 大 常委 会 审议 。 里 需 要 我 们 思考 和弄 清 三 个 这
按 照 现 行监 督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国和 省 级 人 大 常 全 委会 可 以委 托下 一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协 助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 受 委 托 的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是 否 审议 后 再
实作 风的体现 。 其三是上报要求问题 。监督法第二 十五条规 定, “ 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应 当将检查情况 书面报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在这里
Z h

■ — — ■ 誓莲
受委托 的执法检 查情况需不需要 提请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监督 法的有关 规定 , 国和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可以委托 全
下一级人大 常委会协助开展执 法检 查 。有观点认 为 , 按照集 体 行权 的原 则 , 受委托 的人大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情 况要审 议后 再 报送 。但也有人认为 , 受委托的执 法检查是一种协助义务 , 而不 是本级人大 常委会 的直接工作 , 因此 , 下一级人大 常委会 , 受 对 委托 的执 法检 查情 况不 需要审议 , 可以将检查情 况书面直接 报 送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对 于两种不 同意见 , 竟 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2.08.30•【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美丽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抓在手上,连续五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保法律和相关决定的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6次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10次带队赴地方检查,规格之高、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成效之好前所未有,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人大贡献。

按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执法检查组由栗战书委员长担任组长,张春贤、沈跃跃、丁仲礼副委员长、杨振武秘书长和环资委高虎城主任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31人组成。

3月至6月,栗战书委员长和三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黑龙江、山西、西藏、宁夏、福建、四川、江苏7个省(自治区)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20个地市,召开16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查看了101个单位和项目。

同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了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一)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第5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1

《第5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1

《第5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练习一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共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是()①都是国家权力机关②都是我国的立法机关③其代表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④都是集体行使职权A.②④B.①④C.②③D.①③2.我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这说明()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权力机关③我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它监督④全国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④3.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说明()A.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B.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务院是相互监督的关系4.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任命陈树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这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A.监督权B.立法权C.任免权D.决定权5.2012年5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鞍山市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帮扶困难残疾人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A.负责法律的制定和完善B.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C.行使监督权D.履行惩治犯罪的司法职能6.2012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下列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表述,正确的是()①他们都有提案权、立法权和监督权②他们都是通过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产生的③他们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④他们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A.①③B.①②C.②③D.③④7.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3•【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保障《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从3月份开始,对《条例》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执法检查组按照《条例》规定,重点围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运行、行政执法情况以及法规自身完善”等五个方面内容,分为四个专题,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相关设施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管理”、“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管理、收集、清运”以及“生活垃圾消纳处理”,先后深入本市6个区县、22个区域和点位进行实地检查,重点了解行政辖区接合部、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执法检查组还结合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多夜间作业的特点,组织开展了专项夜查。

在集中实地调研和检查活动结束后,还对部分检查区域和点位进行了跟踪回访。

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召开了6次座谈会,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市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

在方式方法上,采取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查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市与区县两级人大联动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题检查、明察与暗访、了解面上情况与听取基层社区组织和市民意见有机结合,小规模、分散式等灵活多样的检查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I ■封面 FENGMIAN I I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的重要思想中u 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要求, 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一些省份加强和改进执法 检查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新成效,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补 齐的短板。

执法检查"动而不联"地方各级人大对“正确监督、有效 监督”认识有待深化,执法检查尚未形 成“一盘棋”格局,没有建立上下、左右 联动执法检查机制。

比如,全国人大 常委会“开题”的大气污染法、水污染 防治法等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积 极跟进,但一些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没 有联动开展,即使受上级人大常委会 委托开展执法检查或自查,往往走过 场,应付了事。

众所周知,风在动、水在流,落实 环保法新规,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 卫战,推进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 染治理,不是局地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等 监督手段,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 域内遵守执行、有效实施,从而促进区 域联防联控,合力监督、系统治理。

各 级人大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各地经济、 社会、扶贫、教育、医疗、环保等方面的 热点问题确定“自选动作”,但是,在确 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围 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监督,应当坚 持上下左右“一盘棋”。

当然,这种“动而不联”除了上述思想认识、机制缺乏等因素外,与人大会期安排有关。

全 国人大会议在每年3月5曰开幕,省级 人大会议多在1月中下旬召开,市、县 级人大会议往往在岁末年初召开,这 样一来,人大会议自下而上先后召开, 下一级人大审议和批准人大常委会工 作报告时,很难了解上级人大的安排, 很难对接上级人大的重大监督工作, 客观上难以形成重大执法检查从上到 下“一盘棋”。

执法检查"查而不实"在人大执法检查六个环节中,“搞 好执法检查组织工作”是一个关键环 节。

课后限时集训 16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课后限时集训 16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课后限时集训(十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用时:45分钟)一、选择题1.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这表明()①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②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部门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并汇报工作④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C[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表明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监督权,①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职能部门,②不选;全国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表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并汇报工作,也表明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③④正确。

] 2.与十二届全国人大相比,在2 980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有所降低,妇女代表、一线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比例有所提高。

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变化()①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②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③使人大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④反映了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进一步优化A.①③B.③④C.①②D.②④B[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的变化反映了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进一步优化,使人大代表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③④符合题意;本题并未涉及基层民主建设,排除①;人民的民主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扩大,②错误。

]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增加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

该条款的增加()①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②保障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和审议权③凸显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领导作用④扩大了地方的立法主体和权限范围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B[修正案增加的条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扩大了地方的立法主体和权限范围,①④符合题意;②错误,人大代表才有审议权;③错误,中国共产党在立法过程中起领导作用。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报告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报告I. 立法背景2019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有关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包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情况。

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并于2020年1月至11月对46个部门的174个法律文件进行了检查。

II. 检查范围执法检查的范围涉及到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对于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药品监管等领域的执法检查较为重要,这些法律已经成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III. 检查结果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174个法律文件的检查得出了以下结论:1. 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一些立法过程中,法规制定的程序不够规范,听证、征求意见环节存在不足,一些立法内容缺乏实际操作性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与改进。

2. 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法实践中,一些部门未能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局限性和不可预测性。

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够强,操作不够灵活,缺乏完整的执法方式和标准等。

这些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改进。

3. 检查结论和建议此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我们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促进立法工作与执法实践的协调和完善,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提出了以下建议:(1)国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各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在制定和执行科学、规范、公正的执法标准的同时,注重完善和落实执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意识,完善执法方式和标准,提高执法执行能力。

IV. 结语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的规范,制定更为完善和实际的法律政策,同时也需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法律意识,促进更加公正、公平、透明和科学的执法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7•【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环评法执法检查。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评法第一次进行的法律实施情况检查。

这次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政府执行环评法的力度和实施效果,二是环评制度和环评能力的建设情况,三是容易造成水和大气污染的项目环评的检查,四是规划环评的推动情况。

今年6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评法执法检查组分5个小组,先后赴上海、重庆、山东、内蒙古和山西5个省(区、市),对环评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路甬祥、周铁农副委员长和我参加了检查工作。

赴地方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5个部委汇报,国土资源部、铁道部等4个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5个行业协会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贵州和宁夏共11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进行了检查。

我代表环评法执法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环评法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自2003年环评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环评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一)认真学习宣传环评法,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法治意识政府部门深入学习,增强依法履责意识。

自环评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将环评法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学习和宣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的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的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总队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的
公告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京编委[2020]15号)的规定,设立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简称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于2020年9月7日挂牌成立,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管理的副局级行政执法机构,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名义履行执法职责。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挂牌成立后,原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下属的10个公路分局的路政大队不再保留。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统一更新换发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前,原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交应急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交应急发〔2009〕64号市路政局、市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是奥运会成功举办后首都发展步入新阶段的第一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起步之年,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15”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平安北京”建设总体工作目标,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现就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今年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从建章立制入手,努力形成一个完善、有力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一是积极建立政府监管、市区联动、部门互动、舆论监督、企业主责的工作机制,保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目标实现。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会议通报制度,结合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召开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情况,传达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控制和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建立部门之间工作例会制度,属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密切沟通工作信息,建立检查中的联动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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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交通枢纽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执法检查组赴西直门交通枢纽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同志带队,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领导、市人大委员、代
表共13人参加。

市政府副秘书长尹培彦、市安监局张树森局长及市交通委委员逯福泉等有关领参加了此次活动。

检查组首先实地查看西直门交通枢纽换乘站、地铁中控室安全生产情况,并听取了地铁运营单
位落实主体责任、采取高峰时段限流通行、严格规范安检等方式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的
简要介绍。

随后,检查组听取了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及市交通委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北京地
铁运营公司按照“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六型地铁”建设,特别是在“平安
型地铁”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治、控、救”三道防线和“人、机、环、管”四大要素组成的矩阵式安全管控体系,不断巩固安全基础、扩大运营管理服务、提升安全管控能力。

京港地铁公司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通过强化宣传培训、细化安全规章制度等方式,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市交通委牢固树立“首都无小事”的观念和底线,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履行,通过完
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推进千分制考核体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
全应急管理信息化支撑等措施,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基础,实现了首都交通行业整体安全稳定。

检查组成员与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的负责同志围绕地铁
运营风险隐患、安全监管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同志指出,
对西直门交通枢纽的检查是市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执法检查组的最后一次外
检活动,这次执法检查活动历时5个多月,通过现场检查、全面评查执法案卷、听取汇报、座
谈交流等方式充分调研、了解一法一条例在北京市贯彻实施情况,突出了用法治思维进行执法
检查的理念,通过执法检查,检查证一致认为本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良好。

下一步,要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适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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