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发展分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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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发展分评定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建立奖励优秀学生的有效机制,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
(一)特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4000元;
(二)一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500元;
(三)二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500元;
(四)三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元。

第三条特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10%名次内,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7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五)英语专业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测试;其他外语专业参照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15%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5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5)英语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其他外语专业按相应等级标准执行。

第五条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2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2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四)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二、三年级学生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体育特招生的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或者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一)评选学年内,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均在全班学生前30%名次内,品德评定合格及以上;
(二)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0;
(三)评选学年内,体育与健康课及《标准》成绩75分及以上(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服务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单项奖学金的金额标准为300元。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项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请。

第八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奖:
(一)从事较长时期的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服务,表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受到校级以上的相关表彰;
(三)关心学校、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在某方面或某项具体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并被采纳者。

第九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习进步奖:
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有较大进步,选择第二学期平均绩点比第一学期高1.0以上,学年平均绩点2.80以上者。

第十条评选学年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文体优秀奖:
在文艺演出或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非团体奖奖励者。

第十一条获奖学生在学年内,所学课程、必修课程和限定课程均不及格的,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经学校批准延期考试的学生,其科目成绩为零分,按评价条件参加评价。

第十二条评奖时间和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

(二)综合奖学金申请人数超过评奖比例时,所评奖学金等次,在专业内按学年学习平均绩点排名顺序取舍。

(三)评奖学年内,品德评定不合格、受过纪律处分或擅自拖欠学费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四)各学院依据综合考评,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及学年划定比例,拟评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学校评优奖励领导小组研究评议,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教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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