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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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
(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
(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
(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
(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效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解释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终止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上级批准后予以终止。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希望能够构建一个严密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体系,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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