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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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 5 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 6 组通字[2007]25号 7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
8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 [2011]28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一是男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 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 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是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 是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1、基本离休费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0]253号)规定,干部离休 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按照中央组织部答复广东省委组织部 《关于中组发[198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适应 范围的答复意见》(干办字[1988]15号),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仅限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 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二)退休人员待遇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③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干部提高退休费计 发比例 西藏:国办发[1982]36号、劳人险[1982]32号 青海:劳人薪[1983]359号 三线:国发[1984]76、77号 内地支边:国发[1983]68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抗战时期
解放战争
400元
2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1、基本退休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通体人员计发离退 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 号)规定,以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 工作年限35年以上:90%; 工作年限35-30年:85%; 工作年限30-20年:80%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2、退休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的主要 依据是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 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 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二是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是因 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4、护理费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 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红军时期 800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 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建国前参加工 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离休: 一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 二是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 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三是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主要是指在西藏、青海和三线地区工作 的人员,以及从沿海内地省市、中央部门支 援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根据所在地区艰苦 程度和本人工作年限,在退休时退休费比例 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 原标准工资。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④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 员退休费计发标准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根据本人饮 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 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 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 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 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 号)规定,增发生活补贴: 红军时期:2个月;抗战前期:1.5 个月;抗战后期:1个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 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 号) ,增发生活补贴: 红军时期:3个月;抗战前期:2.5个 月;抗战后期:2个月;解放战争时期:1 个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2、津贴补贴
机关离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 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90%
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与机 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3、提高待遇 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 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 政治或生活待遇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 及有关政策规定
主要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服务管理情况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五、离退休工作中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1、离休条件
严格掌握: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逐步放宽:离休条件逐步放宽, 从大官到小官 设立底线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计 发比例 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取得重大贡 献的高级专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和国家机关部委批准,其退休费可提高 5-15%,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遇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8号)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20-10年: 70%;不满10年: 50%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 20-10年:70%
延长退休:
二是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高级 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 发[1983]141号)中指出,少数高级专家, 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同意,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 退休年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 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 发[2004]63号)第五条第2款规定,由工勤岗位 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 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 休的,可 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对女工人,是指到50 岁时满10年,指的是本人自愿。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退职的规
定,同时还对公务员提前退休作了规定, 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 以提前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对任期领导、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 部延长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 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
政府特殊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
护龄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卫生 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号)规定,中 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原享受的护龄津贴在离 退休时按100%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4、因公(工)致残护理费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 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 号)规定,按民政部民[1989]优字18号规定执 行,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 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 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 劳动模范称号;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的 各条战线上作出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 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保持其荣誉的,退 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 过本人原工资。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暂缓离退休: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 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3]141号)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 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退休,继续从事 研究或著述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50%
工作年限20-10年:60%
工作年限20年以上:7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2、津贴补贴 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 :70%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按月享受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 离休人员:100% 退休人员:85% 退职人员:60%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二)退休人员待遇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①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