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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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89.12.01
•【字号】京劳险发字[1989]398号
•【施行日期】198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
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京劳险发字(1989)398号1989年12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中央在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驻京部队单位:
1989年3月13日市劳动局京劳险函字〔1989〕11号《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答复朝阳区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问题的请示”的意见是:“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的,凡工龄不满十年的,不实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办法。

可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最近有些单位又提出具体发放标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凡工龄不满10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养老费用的发放标准,以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缴纳的与按个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3%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之和连同利息扣除5%的管理费后,其余部分一次性发给本人。

此项资金由市统筹办公室负责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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