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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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 (3)
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成建价〔2013〕6号) (8)
关于发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5]12号) (10)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13)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7号) (15)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22)
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 (43)
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 (44)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45)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49)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8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95)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04)
关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106)
关于贯彻实施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108)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109)
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

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

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
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外的其他参建单位的补偿奖励可参照上述相关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合同约定的所获最高奖项补偿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四、对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奖项名称和补偿奖励标准,在工程量清单《D工程计价总说明》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将招标文件规定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
标报价中,并在《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详附件1)中增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项目和其金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计入招标控制价中;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相应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合同签订时,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奖项名称、低于目标奖项的奖项名称、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并计入《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详附件2)中。

五、对非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目标奖项名称、低于目标奖项的奖项名称、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补偿奖励费计算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计入《E.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在编制竣工结算时,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并计入《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

六、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未达到创优目标时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条款。

承包人(监理单位)承担的违约金不应超过“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的50%。

承包人未达到创优目标的,相应级别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不予计取,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已获评合同约定的低于创优目标优质工程奖的,仍应按照实际评获的优质工程等次计取相应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七、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质量目标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招标工程,2015年10月1日(含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对非招标工程,2015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E.3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2.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4
附件2:
E.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注: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7
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成建价〔2013〕6号)
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
成建价〔2013〕6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文发布实施以来,部分单位反映不同区域的补贴不够具体,经研究,决定对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一、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土(石)方运距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取定的土(石)方运距,不作为土(石)方补贴的计算运距。

土(石)方补贴运距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项目所
处位置按以下规定以补充合同(协议)形式确定。

二、土(石)方外运处置的补贴标准,参照成建价〔2013〕04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标准(40元/M2)确定,以工程项目所处位置区别对待。

1.工程项目在三环路以内,按补贴标准的80%~100%执行;
2.工程项目在三环路以外,绕城高速以内,按补贴标准的50%~80%执行;
3.工程项目在绕城高速以外,按不高于补贴标准的50%执行;
4.高新南部园区的工程项目,绕城高速以内按补贴标准的80%~100%执行;绕城高速以外按补贴标准的50%~80%执行。

三、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在开工前发承包双方已协商确定价格的,不执行补贴规定。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关于发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5]12号)
关于发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
(成建价[201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2]22号)文施行以来的成效以及我市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现继续公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详见附件),供相关部门参考。

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包括房屋建筑土建、安装工程(除业主可单独发包的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外)造价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

成都市区(含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在使用最低控制指标时,可降低5%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4月7日
附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
注:若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计算建筑物地下室建安造价的,以单层地下室:2500元/ m2、多层地下室:3000元/ m2的标准计算。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成建价[2013]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6月25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143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实施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的实际,提出以下价格补贴指导意见:
一、2012年7月23日前开标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含费率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执行合同约定价格并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2012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按相关部门和发包方要求采用安装了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完成土(石)方外运处置的,执行补贴标准。

未采用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外运处置的,不执行补贴标准。

2、2012年11月1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外运处置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运输距离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实际运输距离由发包方负责签证核实。

二、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标准为:
外运处置均按本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开标工程的土(石)方外运处置按以下方法执行:
1、费率招标工程执行本补贴标准。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协商补贴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本补贴标准的50%。

四、2013年2月1日起,发包人在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将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计入工程造价中,投标人根据市场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计算外运处置价格补贴。

五、施工现场的土方转运不执行本补贴标准。

六、发包人提供免费弃土场的不计堆场补贴;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等可用于相关工程综合利用的不属于弃置土(石)方,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

七、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每立方米土(石)方的外运处置价格补贴不得超过40元。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价师协[2008]17号)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对试行两年的川价发[2005]248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
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
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

(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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