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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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1.15
•【字号】〔2015〕-1号
•【施行日期】2015.01.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201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明传〔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5〕3号)精神,按照市委十三届六十次常委会、全市安全生产紧急工作暨市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
大)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哈办发〔2015〕1号)和《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元旦冰雪节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哈安发〔2014〕59号)各项措施的落实,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哈发〔2014〕12号)精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深入基层督导检查;其他副职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战线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在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建立档案,对照检查、现场抽查;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彻底整改。
(三)切实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据分工,各负其责。
各有关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区、县(市)属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全程督办、跟踪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问题,报安全生产专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市各安全生产专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区、县(市)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
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严格执行周通报、月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通报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要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自检工作方案,深入、彻底开展地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工作必须深入到车间、班组、岗位,责任必须落实到每个员工,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同时,建立自检自查档案(检查情况记录、隐患排查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并报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各项责任和措施。
(一)制定区、县(市)政府大检查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深入指导本地区开展好大检查工作。
(二)制定部门大检查实施方案。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制发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全程指导本行业(领域)的督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三)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自检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自检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将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市安委会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近期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为重点督查内容,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形式,开展督导检查。
(一)开展综合督查。
大检查期间,市安委会18个包保督查组和行业督查组,要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开展不少于2次督查检查和突击抽查,市政府领导适时对分管行业进行督导检查。
(二)开展行业督查。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暗访暗查、联合检查、邀请专家和记者参加等形式,对监管或主管的行业(领域)进行检查、督查和抽查。
要严格实施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打击治理措施,从严从重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纳入市安委会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附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输油管道和工贸行业(领域)及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二、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企业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游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承担旅游景区(点)、度假
区、旅馆、旅行社、旅游餐馆、旅游购物、旅游车船、旅游(文化)娱乐等监督管理责任;承担“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全市性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全市养老机构、救助站、社会福利院和殡葬管理所等行业的安全检查。
四、市文新局牵头负责全市文化系统的安全检查。
五、市建委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含地铁建设及运营)、燃气企业和燃气管道(含长输管线)的安全检查。
六、市住房局牵头负责全市物业、供热、房屋拆迁和房屋使用及老旧住宅的安全检查。
七、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户外牌匾、广告、标语、条幅、街路、广场重要景观、灯饰亮化工程及冰灯、雪雕(不含冰雪大世界、雪博会)等的安全检查。
八、市人防办牵头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安全检查。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全市院校(含幼教机构)和校车的安全检查。
十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检查。
十二、市体育局牵头负责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安全检查;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承担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检查。
十三、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冰(水)面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检查及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检查。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市道路、水上客货运输安全检查。
十五、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全市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安全检查。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及常压锅炉的安全检查。
十七、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农业、渔业行业及农业机械和渔船渔港的安全检查。
十八、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供排水、水利及工程建设安全检查。
十九、市林业局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检查。
二十、市粮食局负责所属粮食系统、仓储行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二十一、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检查。
二十二、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铁路道口和电力行业安全检查。
二十三、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污染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和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国资委负责对出资企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十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特殊流通行业和商贸行业安全检查。
二十六、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系统和直属单位及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