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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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93.04.28
•【文号】国海人发[1993]175号
•【施行日期】1993.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人发(1993)175号1993年4月28日)局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享受“特贴”档次
第五条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
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第四章选拔条件
第七条享受“特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推广使用,在国内海洋界或局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完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重大项目中,
创造性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组织管理上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发表有创建性的科学技术著作、论文,填补科学技术领域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首创,对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三等奖前二名完成者;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二名完成者;多次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完成者;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刘恩兰青年科技基金》一等奖的获奖者。
六、在业务技术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公认,并受到国家或国家海洋局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选拔工作在国家海洋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选拔时不搞层层评选,群众评议,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认真听取单位同行专家、部门领导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推荐人选要有群众基础。
二、由单位领导主持,召开科技(学术)委员会、人事(干部)部门联席会议,对初选对象的表现、业绩和贡献进行核实评议。
三、由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并写出推荐报告,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呈报表》(一式两份),由人事部门填写,报局人事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正职领导的推荐先由局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然后参加所在单位的推荐选拔。
五、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选拔的对象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经局党组审定后报人事部审批。
享受“特贴”人员由国家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管理工作
第九条享受“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局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协助。
第十条局对享受“特贴”工作的管理以政策指导为主,督促检查“特贴”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负责对享受“特贴”人员的日常管理,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两年对享受“特贴”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在职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新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在来年2月底以前以考核报告形式报局人事主管部门。
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或存入专家数据库。
第十三条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特贴”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
二、丧失或违背享受“特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
四、领取政府“特贴”后,未经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
五、领取政府“特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
如经两次考核,仍无改进,长期不起作用者。
六、享受“特贴”人员去世后,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特贴”。
七、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特贴”。
第十四条经考核或因故不宜继续享受“特贴”人员由各单位及时上报局人事主管部门,经局党组核准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享受“特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地区调往另一地区后,调出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函告局人事主管部门和调入地区的人事(干部)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