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怎么样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助理员
怎么样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助理员通过一年多在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经历,我认为要做一名合格的司法助理员,应该具备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要正确地进行自我定位司法助理员岗位在各乡(镇)的司法所,也就是说,人在乡镇,工作在乡镇,所办的事也是乡(镇)的事。
司法助理员要承担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职能,其主要职责就是围绕乡镇的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工作,而这些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完成,承载的主体就是我们司法助理员。
所以要将司法行政工作当作事业去做,把司法所当作自己的家去经营。
每个人的工作定位各不相同,有的人认为官儿做得大、待遇高便是一个成功的人,社会上很多人也这么认为。
但我认为:人的命运、工作的选择不一定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一个数学家他一生中只做了一件事,就是研究数学,我们如果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了也就不错了。
我对待司法行政工作的态度就是:“在工作中取乐,乐在工作中;在工作中提高,提高为的是工作有成效”。
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心理准备乡镇比起县城,各方面条件要差一些,尤其是一些比较偏远,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所遇到的困难会更多些,地理位置和经济上的差异会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但乡镇也是一个综合训练场,你在那里什么样的事都会遇到,与什么样的人都会打交道,你成不成材,就看你敢不敢把自己置于乡镇这个大熔炉中。
遇到困难并不可怕,关键在于你怎样去克服?没有什么过不去的沟和坎,吃苦受累并不可怕,怕的就是你不能吃苦受累。
常言说的好,只有吃得苦中苦,方能得到甜中甜,不能吃苦,将来你什么也得不到。
三是要有为民服务的真情感司法助理员工作的对象就是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广大农民,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为农民群众做好服务。
农民群众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他们憨厚、朴实。
与农民打交道,要尊重他们,不能瞧不起他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要把处理问题看作是服务,对他们要有亲和力,认真地听他们说,要不厌其烦的听完他们的陈述,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讲道理、讲法律依据,使他们感到你所说的是维护他们的。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一) : 单方调岗和协商一致调岗如何适用调岗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之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被采用,但是调岗往往会遭到劳动者的拒绝。
用人单位认为,调岗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主张,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相持不下,很容易产生纠纷。
我们认为,两方的观点都有道理,而且并不矛盾,只是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调岗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调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指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考核结果作支撑,切忌“拍脑袋”决定。
(二)规章制度为依据的单方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
比如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实行的“轮岗制”,再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等,只要有合法的制度依据,就可以单方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明了,按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合理分 类。从整体上看,目录分为若干章,每一章下又细分了若干节,节下再列出具体 的裁判观点。这种分类方式使得读者能够迅速定位到感兴趣的内容,提高了阅读 的效率。
本书的目录涵盖了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的 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监护、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离婚损害 赔偿等。这些内容都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问题,本书的目录 全面而详细地反映了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判观点。
摘录三:“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保子女 在离婚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环境。”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 高度重视和保护。
摘录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 据财产的来源、性质、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也要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观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有助于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是一本集结了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所持裁判观点的权威著作。本书不 仅汇集了众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还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对婚姻家庭法律领 域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析。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以上摘录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中的冰 山一角,但已经足以展现出这本书的深厚内涵和实用价值。通过阅读这本书,我 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裁判观点,还可以从中 汲取法律智慧,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这本书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和借鉴,有助于他们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规范简化。
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 [1]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法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强调了司法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指明了司法统计工作改革与发展方向,提出了加强司法统计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保障等要求。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促进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进司法统计改革,努力提升司法统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1、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进法院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司法统计的各项职能作用,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三年十一月)第一条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第二条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然采取中止民事诉讼的措施;仅当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第五条在案件的受理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依职权追加原告参加诉讼;对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起诉权’,包括案由的选择权和被告的选择权,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参加诉讼。
但如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致其不能正确行使选择起诉权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起诉的后果,受害人仍坚持不起诉其他人,或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政务调研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政务调研要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政务调研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65号2010年4月13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去年以来,我省政务调研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批调研成果已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并转化为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调研工作,省政府研究室在广泛征求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2010年度政务调研要点,现印发你们。
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强化保障,尽快开展调研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拟定本地政务调研工作重点,扎实开展政务调研工作。
为了提高调研成果的时效性、针对性,充分发挥政务调研的决策咨询作用,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上报省政府的政务调研成果形成3000字左右摘要,及时报送省政府研究室,经筛选、审核、编辑后上报省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联系人:白鹏远章尺木电话:86604211 86606152传真:86604587 86604211邮箱:***********************************四川省2010年度政务调研要点综合研究一、四川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发展研究主持单位:省政府研究室、省决策咨询委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协会、西南财经大学课题负责人:万鹏龙刘龙章联系人:白鹏远二、四川地震灾区跨越式发展战略研究主持单位:省政府研究室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委党校课题负责人:万鹏龙敬茂明联系人:刘著宇三、加快四川新型城镇化的对策研究主持单位:省政府研究室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厅、省旅游局、省政府参事室、西南交通大学课题负责人:万鹏龙高鹏凌联系人:资军专题研究一、经济发展方面(一)科技支撑四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知识产权局课题负责人:蔡竞联系人:王顺洋(二)“十二五”期间我省投资的重点领域及重大项目的调研分析承担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课题牵头人:刘捷联系人:刘丽茹(三)深化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课题负责人:刘小扬联系人:刘小扬(四)新兴产业与产业园区联动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课题负责人:焦伟侠联系人:唐浩(五)四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承担单位:科技厅课题负责人:彭宇行联系人:杨光垚(六)工业集中发展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研究承担单位:国土资源厅课题负责人:戈和平联系人:阳旭(七)四川发展低碳经济研究承担单位:环境保护厅课题负责人:姜晓亭联系人:张金汉(八)都江堰灌区水利现代化示范建设专题调研承担单位:水利厅课题负责人:张强言联系人:王华(九)强化产业支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对策研究承担单位:农业厅课题负责人:任永昌联系人:胡强(十)四川重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统计局课题负责人:熊建中联系人:熊建中(十一)四川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研究承担单位:省旅游局课题负责人:王燕林联系人:魏社(十二)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承担单位:省国防科工办课题负责人:李宏志联系人:沈颖(十三)对资阳、遂宁、眉山三市现代畜牧业试点情况的分析评估承担单位:省畜牧食品局课题负责人:杨昌明联系人:傅建勇(十四)成都、重庆、西安电脑制造领域重大项目上竞争态势分析承担单位:省招商引资局课题负责人:XXX 联系人:方青(十五)四川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粮食局课题负责人:侯勇联系人:王亚南(十六)关于粮食宏观调控机制研究承担单位:省粮食局课题负责人:石恩祥联系人:王海林(十七)四川边远民族地区粮食安全保障研究承担单位:省粮食局课题负责人:侯勇联系人:蔡开泉(十八)大村煤层气产业化研究承担单位:省煤田地质局课题负责人:李茂竹联系人:尹中山(十九)加强矿产资源整装勘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研究承担单位:省地矿局课题负责人:杨茂华联系人:赖贤友(二十)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与中国西部会展业的发展研究承担单位:四川博览局课题负责人:慕新海联系人:秦勇(二十一)建设中国重要的食品工业加工基地研究承担单位:省食品协会课题负责人:陈吉福联系人:高海鸥(二十二)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研究承担单位:省供销合作社课题负责人:祝鈞联系人:刘蓉(二十三)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互联机制研究承担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课题负责人:李明昌联系人:杨雪(二十四)四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信用联社课题负责人:王华联系人:廖甫江(二十五)四川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承担单位:省信用联社课题负责人:王华联系人:廖甫江(二十六)四川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制约与政策取向研究承担单位:省社科院课题负责人:郭晓鸣联系人:廖祖君(二十七)四川蔬菜产业发展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农科院课题负责人:李跃建联系人:李跃建(二十八)四川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研究承担单位:四川大学课题负责人:蒋永穆联系人:蒋永穆(二十九)以“三中心”建设促进四川现代服务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课题负责人:李胜联系人:徐永锋(三十)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与我省区域发展空间格局研究承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课题负责人:戴宾联系人:雷斌(三十一)低碳经济模式与四川天然气发展战略研究承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课题负责人:朱世宏联系人:胡国松(三十二)四川开发利用新能源问题研究承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课题负责人:朱世宏联系人:李学林(三十三)成渝经济区物流协同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题负责人:唐涌联系人:李康(三十四)扩大我省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难点及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居民消费研究中心课题负责人:王裕国联系人:王润华二、改革开放方面(三十五)政府行为透明化研究承担单位:省政务公开办课题负责人:曹代学联系人:熊林(三十六)四川调整国有资本布局的方向和思路研究承担单位:省国资委课题负责人:任丁联系人:陈明权(三十七)四川省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研究承担单位:监察厅课题负责人:徐波联系人:陈宗德(三十八)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情况调查和政策研究承担单位:财政厅课题负责人:胡容邦联系人:付小华(三十九)建设内陆开放示范区研究承担单位:商务厅课题负责人:谢开华联系人:刘学(四十)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研究承担单位:审计厅课题负责人:陶志伟联系人:李晓强(四十一)国际化城市的基本功能和条件研究承担单位:省外办课题负责人:崔志伟联系人:郭嘉农(四十二)扩权强县形势下地税工作探索承担单位:省地税局课题负责人:单晨光联系人:王映健(四十三)扩权强县地区经济税收问题研究承担单位:省国税局课题负责人:张炜联系人:龚兵(四十四)优化完善投资发展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全面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工商局课题负责人:李柏云联系人:王国滨(四十五)四川省级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现状及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课题负责人:苏京平联系人:陈国忠(四十六)发挥海外侨务资源优势促进四川科技创新研究承担单位:省侨办课题负责人:周敏谦联系人:杨东(四十七)创新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承担单位:省招标局课题负责人:底瑜联系人:张碧军(四十八)四川南向开放战略研究承担单位:省经济信息中心课题负责人:漆先望联系人:耿林(四十九)加快川南城市群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政府参事室课题负责人:邓玲联系人:郭俊铎三、社会事业方面(五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实践探索研究承担单位:省民委课题负责人:袁晓文联系人:耿静(五十一)四川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研究承担单位:教育厅课题负责人:涂文涛联系人:傅明(五十二)汶川地震灾区生态修复研究承担单位:林业厅课题负责人:罗增斌联系人:唐代旭(五十三)发挥民间文物收藏资源优势促进民办博物馆业发展研究承担单位:文化厅课题负责人:郑晓幸联系人:王琳玲(五十四)四川省县医院发展规划研究承担单位:卫生厅课题负责人:沈骥联系人:鲜明(五十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及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人口计生委课题负责人:王在银联系人:XXX权(五十六)四川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承担单位:省广电局课题负责人:陈小丁联系人:陈小丁(五十七)加快推进四川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研究承担单位:省新闻出版局课题负责人:周国良联系人:周青(五十八)体育场馆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研究承担单位:省体育局课题负责人:朱玲联系人:陈万鹏(五十九)四川档案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承担单位:省档案局课题负责人:张辉华联系人:张建(六十)四川专利运用与产业化状况调查研究承担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课题负责人:黄峰联系人:高晓宇(六十一)军工核设施安全对四川国土环境影响研究承担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课题负责人:祝宏勋联系人:祝宏勋(六十二)加强四川方志馆建设研究承担单位:省志编委课题负责人:马小彬联系人:熊倩四、社会管理方面(六十三)新时期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研究承担单位:公安厅课题负责人:曾省权联系人:周妤(六十四)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机关情报信息工作研究承担单位:安全厅课题负责人:范绍全联系人:樊艳(六十五)构建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的实践与思考承担单位:司法厅课题负责人:刘作明联系人:黄强(六十六)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地方税收体系构建与优化研究承担单位:省地税局课题负责人:贾志勇联系人:贾志勇(六十七)四川技术检测能力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质监局课题负责人:陈高原联系人:陈翔飞(六十八)四川民生计量问题与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质监局课题负责人:张光伟联系人:陈翔飞(六十九)物联网技术在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应用研究承担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课题负责人:林书成联系人:田刚(七十)支持宗教活动场所灾后恢复重建研究承担单位:省宗教局课题负责人:余孝恒联系人:曹阳(七十一)四川建设法治政府机制研究承担单位:省法制办课题负责人:张渝田联系人:段立新(七十二)加快四川人防指挥所建设研究承担单位:省人防办课题负责人:喻克彬联系人:母绍强(七十三)关于保持我省藏区持续稳定的对策研究承担单位:省委维稳办课题负责人:黄昌明联系人:孔祥贵(七十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面提升监狱刑罚执行能力研究承担单位:省监狱管理局课题负责人:刘志诚联系人:杨梁(七十五)四川基层民主治理研究承担单位:省委党校课题负责人:彭穗宁联系人:彭穗宁(七十六)四川“名优”发展与保护有关法规研究承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课题负责人:高晋康联系人:高晋康(七十七)汶川地震受灾群众异地安置与社会融合问题研究承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课题负责人:宋子然联系人:庾光蓉五、改善民生方面(七十八)进一步完善全省综合救灾减灾管理体系的思考承担单位:民政厅课题负责人:三身小木滚联系人:李华(七十九)大学生、灾区群众、农民工、城镇低收入家庭和被征地农民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分析及政策研究承担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叶壮联系人:吴开平(八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承担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课题负责人:叶壮联系人:雷劲(八十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对策研究承担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课题负责人:杨洪波联系人:何华荣(八十二)加强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研究承担单位:交通运输厅课题负责人:胡洪波联系人:屈洪斌(八十三)四川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政策研究承担单位:省扶贫移民局课题负责人:张文彪联系人:李庆友(八十四)四川藏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方式研究承担单位:省扶贫移民局课题负责人:向伟益联系人:谭惠中(八十五)四川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成效与农民增收问题研究承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课题负责人:朱庆联系人:蒋远胜——结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新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新编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来源于:劳动法库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4元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6、2010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
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2011年05月03日21:09 来源:新华网字号:大中小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为2.1万元和3.7万元新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王希刘铮)国家统计局3日发布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从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是22708元、18640元、18532元和17252元。
从行业看,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122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排第二的是金融业(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30513元。
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就业人员多以兼职为主)从业人员,为890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3%。
数据显示,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3.5:1。
城镇非私营单位方面,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为42810元、33130元、31882元和31594元。
分行业门类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也是金融业,为8077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排名第二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6659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
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为17345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50%。
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4.7:1。
国家统计局自2009年起正式将私营单位纳入劳动工资统计调查范围。
2010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国共调查了48万家单位,约占全国460万家私营单位的10.3%。
国家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作者:王希刘铮发布时间:2011-05-04 08:46:02来源:广西日报国家统计局3日发布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开展审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
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管理主体都要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川法(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法(2017)20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道运输人民法院中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已经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种基层法院要迅速就各辖区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有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明确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具体数量、管理机制、配合联动等事项。
在实施中,立案、民事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要兼顾立审执份力原则。
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要求,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执行指挥中心等功能作用,切实处理好人民法庭审判资源配置与破解执行难的关系。
泸州、达州、攀枝花、自贡地区法院尤其要加大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工作创新探索力度,努力为全省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先进工作经验,贯彻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暂行规定(2017年6月21日四川省高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过)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悉案情、社情优势,有效调动各方力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及时维护申请抗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着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景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骚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創定本暂行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分类】工作报告正文201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
2010年,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下,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突出“服务大局、能动司法”工作主线,坚持经常性工作抓提升,实现规范高效;创新性工作求突破,破解司法难题;保障性工作上水平,推动自身科学发展,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两个加快”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办结各类案件452098件,同比上升4.31%;其中,省法院办结各类案件5947件,同比上升17.23%。
一、围绕服务全省大局,能动司法,努力实现经常性工作规范高效通过近几年能动司法的实践,全省法院逐步形成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司法为民为根本宗旨,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的工作格局。
去年,我们继续提升工作层次,着力规范高效。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6643件,判处罪犯33652人。
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审结一批煽动分裂国家、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案件。
开展“打黑除恶”、涉枪涉爆、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审判,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案件15545件。
对震惊川南,枪击哨兵、抢劫收费站的犯罪团伙主犯伍勇依法判处死刑。
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审结案件2417件。
对制售劣质食用油犯罪团伙主犯刘志峰、刘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万元。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促进量刑公开透明。
健全完善大要案审理机制,办理刑事大要案件62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稳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审判效能提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工作实际、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恪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范围,扩大独任审判范围;细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独任审判权规范运行;厘清程序规定,准确把握独任制和合议制适用标准和转换机制,实现审判质量效率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确认以外的,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前款规定的事实不易查明,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须经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或者环节较多的程序;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法律适用无明显分歧,一旦事实查明,即可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制适用范围】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不服民事裁定而上诉的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因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二)因未缴纳上诉费,拟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的;(三)上诉人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法律关系无异议,仅对裁判数额、期间有异议的;(四)仅对一审程序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上诉的;(五)上诉人对一审事实认定有异议,但未提交新证据的;(六)受理时已有生效裁判的类型化案件的;(七)一审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已超过复议期限或者起诉期限的工伤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事实认定,上诉人仅对生效裁判文书、工伤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八)其他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来源于:劳动法库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仲裁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施细则为不断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司法确认工作,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的司法需求,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司法确认案件范围第一条【人民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条【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登记立案前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章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第三条【委派案件管辖】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自行选择案件管辖】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协议签订地与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一致、协议在线签订或者其他难以确定签订地情形的,由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邀调解员同时属于多个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管理的,管理特邀调解名册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同时向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川高法〔2020〕239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川高法〔2020〕23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2020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范围】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其所代理的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相关材料。
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办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条【提前联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商定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时间、地点等。
承办法官可以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在商定日期负责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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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
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
定。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
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
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
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
6、2010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
各级法院在执行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附:四川省2010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