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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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百官怎样产生,这就是官吏选拔问题,史书称为选举。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
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
秦在
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①,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
秦统一后的官吏,
也就多出于军功。
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材的选官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材,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材辈出有着密切关系。
固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不少。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材为官的制度。
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无非限于下级官吏而已。
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荐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这里的任,当做保举讲。
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荐人材的制度。
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材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干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格、仪表和年龄。
惠帝、高后时,都曾经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
文帝二年 (公元前178 年)、十五年 (公元前165 年) 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
到汉
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
无非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者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
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不少,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 (通常指经学) 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暂时规定的特殊
科目。
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
现将察举主要科目分述如下:
(1)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
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 “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①这是举孝廉的开始,本为举孝察廉二科,即举孝子和廉吏各一人。
然而在后来的通
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
武帝初次诏举孝廉并不顺利,原因是汉承秦法,举人失当者有罪,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者至阖郡而不荐一人”。
①《通典·选举典》。
②《史记·淮阴侯列传》。
①《汉书·武帝纪》。
所以武帝在元朔元年 (公元前128 年) 又下了一道严令郡国必须举人的诏书:“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自此以后,举孝廉也就形成制度并得以
贯彻执行。
这项察举孝廉的制度,为岁举,即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人材,从而孝廉一科也就成为入仕的正途,举孝廉也成为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
当时各郡国人口多少不一,大郡人口多至五六十万,小郡人口只无非二十万,两者所举孝廉名额相同,事实上很不平均。
名额的多少,不仅关系到郡国的被举者,同时也关系到举人的二千石郡国守相,因为孝廉
既成入仕正途,举孝廉也就成为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
名额不均,必然引起异议,所以
至东汉和
帝永元之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人岁举孝廉一人。
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以后,和帝对于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又实行优宽政策,规定:“缘边
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限定期限
和名额可以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的保证,但另一方面有时也不免滥竽充数。
文献关于汉代察举孝廉的史例不少,仅两《汉书》中可考见者就不下一百余人。
从被举
者的资历来看,大多为州郡属吏或者通晓经书的儒生。
从任用的情况来看,在中央的则以郎
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官;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
可见孝廉一科,在汉代实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
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一些所谓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2)茂材。
茂材,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或者写作茂才,与
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
察举茂材亦始于汉武帝,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名臣文武欲尽,诏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
绝国者。
’”这是举茂才的开始。
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的诏令。
这个时期
所举的茂材多为现任官吏,而且是属于特举,与孝廉岁举的情况不同。
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东汉建武十二年(公元36 年)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 光禄
发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此后,茂才也和孝廉一样变成为了岁举。
无非孝廉是属于郡举,而茂才则是州举,故茂
才的数目较孝廉为少。
据上引诏书,三公举三人,十三部刺史举十三人,总计无非十六人;再加之光禄、监察御史所举,亦无非二十人摆布。
两汉茂才的出路,多为地方县令,而孝廉则多为郎官。
东汉官制,县令是千石官,郎官最高无非六百石,可见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
名额少,任用重,这是茂才与孝廉的不同之处,也是茂才比孝廉的可贵之处。
汉代被察举为孝廉、茂才者,普通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这也可见茂才比孝廉为高。
(3)贤良方正与文学。
举贤良方正始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 年),其后两汉诸帝大
都颁布过察举贤良方正的诏令,守相均得依诏令规定察举。
诏举贤良方正常连言能直言极谏者,其目的是广开直言之路。
当时流行一种观点,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
上天降下灾异,皇帝就得下罪己诏,征求意见,以匡正过失。
文帝二年的诏举,就是因为日蚀的缘故。
所以汉代诏举贤良方正常在灾异之后。
无非在汉代也有几次不言贤良方正而单举
直言者。
东汉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 年)、五年(公元111 年)两次诏举贤良方正,均曾
经连言“有道术之士”,建光元年(公元121 年)又诏令举“有道之士”。
自此,“有道”
也成了东汉察举的一科。
文学即指经学,亦始举于文帝,因与贤良相近,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 年)的诏
举贤良,在《汉书·晁错传》中就连称贤良文学。
此后贤良文学的连称多见于史籍。
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始元五年 (公元前82 年),《汉书·昭帝纪》:“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
”这里贤良与文学区分很明显。
东汉灵帝置鸿都
门文学,流品颇杂,为士林所非。
《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评论说:孝武之世,郡举孝廉,又有贤良、文学之选,于是名臣辈出,文武并兴。
汉之得人,数路而已。
夫书画辞赋,才之小者,匡国理政,未有其能。
可见鸿都门文学是专门培养书画辞赋的学校,与选拔治国人材的贤良、文学的察举是两
回事,二者不可等同。
贤良、文学、有道之士,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和途径,一些宿儒名臣如晁错、董仲舒、公孙弘、严助等就是出于此科。
但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论贤良方正,或者是文学、有道,都和孝廉、茂才不同,前者均为特举或者特科,而后者则为岁举或者常科。
(4)其他特科。
贤良、文学等科目虽非岁举的特科,但在两汉是常见的。
至于偶尔一
举或者数举的其他特科,尚有多种:明经。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
自汉武帝尊崇儒学,明经成为察举入仕的一途。
在西汉,有些人或者以明经为博士,或者以明经为郎官,后均成为汉代名臣。
韦贤、韦玄成父子以及张禹、翟方进等人更以明经先后历位丞相。
当时邹鲁一带有句谚语:“遗子黄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
”①东汉章帝时限定郡国依人口贡举明经,元和二年(公元86 年) “令郡国上明经者,不满十口十万以上五人,万三人”②。
后又有年龄规定:“本初元年(公元146 年)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
”③可见明经亦为察举一科。
两汉取士,颇重经学,前举各科,多与经学有关,并不限于明经一科,此又特立一科,更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的重要。
明法。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
《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意思是说汉朝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并用。
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晓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科目之一。
两汉以明法被举者多出于司法部门的官吏。
由于在断狱中显露了明习法令的才干,故得受举而升迁。
如陈忠由廷尉正迁尚书④,郭躬由廷尉正迁廷尉⑤。
尤异。
汉代官吏治绩突出者称“尤异”,其中治绩最好者称“第一”。
察举尤异是从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材使其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个科目,同时也是对忠于职守的官吏的一种鼓励。
如西汉赵广汉任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⑥。
东汉童恢任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 治剧。
两汉郡县因管理难易而有剧、平之分。
能治剧,即能管理老大难的郡县。
汉代统治者为鼓励能治剧者,亦列为察举一科。
如:何并,“举能治剧,为长陵令”①。
袁安,“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②。
能治剧者,普通多任为县令或者郡守。
①《汉书·韦贤传》。
②《后汉书·章帝纪》。
③《后汉书·后帝纪》。
④《后汉书·陈宠传》。
⑤《初学记·十二职官部》引华峤《后汉书》。
⑥《汉书·赵广汉传》。
⑦。
均由县令一跃而升至二千石大吏。
勇猛知兵法。
汉代察举勇猛知兵法,始于成帝。
《汉书·成帝纪》载元延元年(公元前12 年)诏曰:“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这可以看做后世武举的先声。
其后哀帝建平四年(公元前 3 年)、元寿元年(公元前 2 年)、平帝元始二年(公元 2 年)以至东汉安帝、顺帝、桓帝、灵帝均有诏令察举。
举勇猛知兵法多在两汉后期“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可见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措施。
阴阳灾异。
自董仲舒天人感应说流行以后,汉代君臣大都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
所以有时也要察举明阴阳灾异之士。
例如《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三年(公元前46 年)诏曰:盖闻安民之道,本由阴阳。
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
.. 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又如东汉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 年)也下过类似诏书。
诏举明习阴阳灾异之士,常在社会危机之时,这说明统治者在危机面前无能为力,所以求助迷信。
以上察举科目之外,还有一些暂时的选官方式。
如诏举可充博士位者,诏举能浚川疏河者,诏举太常,诏举大司马等。
两汉时规模最大的一次诏举,是在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 年) 王莽执政时,《汉书·平帝纪》载其事云: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这是一次内容广泛、规模宏大的察举,与王莽收拢人心密切相关。
但人数过多、靡费太甚,并非当时财力所能及,故东汉以后再也不举行。
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暂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材的制度。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1)皇帝征聘。
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者备顾问,或者委任政事。
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
性质。
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①,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②,亦皆属征召性质。
⑦《后汉书·童恢传》。
①《汉书·何并传》。
②《后汉书·袁安传》。
①《史记·叔孙通列传》。
到了汉代,如上述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
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
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
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③,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
汉代这种例子不少,皆为朝廷特征。
凡受朝廷特征之士自然要有许多特殊优待。
而普通被征用之士赴朝廷就职,皆须自备车马费用。
有时也特诏令县次传舍供给酒食,并及从者,沿途地方官须迎送款待。
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征君去就自由,朝廷虽可催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普通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如《后汉书·严光传》载严光的情况说: (严光)少有高名,与光武同游学。
及光武即位,乃变名姓,隐身不见。
帝思其贤,乃令以物色访之。
后齐国上言:有一男子披羊裘钓泽中。
帝疑其光,乃备安车玄纁,遣使聘之,三反而后至。
舍于北军,给床褥,太官朝夕进膳。
.. 除为谏议大夫,不屈,乃耕于富春山。
.. 复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
严光可谓开了东汉士人隐逸拒征之风,其后征君多仿效严光,如法真、董扶、杨厚、黄琼等,或者三征,或者四征,不是称疾不就,就是连年不应。
辞征愈力,名声愈大,则朝廷愈征。
征聘原意,不外是为国家搜罗遗才,有助于政教;但其末流,上则以此沽求贤之名,下则以此钓清高之誉,朝野上下,率以鸣高,不仅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许多人博取高官厚禄的资本。
(2)公府与州郡辟除。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
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者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者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
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
或者试用之后,以有才干被荐举或者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者任地方长吏。
公府辟除。
两汉公府自丞相(司徒)、御史大夫(司空)、太尉(司马)、大将军以至诸卿如光禄勋、太常等,皆可自辟掾属。
有时皇帝也敕令公府辟召。
安帝舅大鸿胪耿宝曾经向太尉杨震推荐中常侍李闰之兄,杨震拒绝不辟。
耿宝亲造太尉府,说李常侍为朝廷所重,
令太尉辟除其兄是皇帝的意思。
杨震却说没有皇帝敕书,竟拒绝未辟。
公府辟除,就权力而论,以西汉丞相最大,如汉武帝时,丞相除有权置吏外,还可大开客馆以招贤士。
但就辟除之风来说,东汉较西汉为盛,史书辟除事例,多出于东汉时期。
公府既辟之后,除主官可直接向朝廷推荐之外,又得依诏令所定科目察举。
所以公府辟除,实为汉代(特殊是东汉)选官入仕的重要途径。
州郡辟除。
西汉武帝时设立十三部州,州刺史纯为监察官,以六条巡察郡国,用人权限很小,法令仅规定:“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①而已。
西汉末,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组织扩大,掾属亦随之增多。
至东汉,刺史既成为地方高级行政长官,州之掾史均由其
自行辟除,用人权限自然大增。
郡守辟除掾属,西汉时就已成为通制,甚至诸曹设置,太守亦可酌加变更。
至于自除诸曹掾史,更是多见。
如琅玡太守朱博,到任后就罢斥了一大批称
病怠职掾史。
州郡辟除,实为汉代选官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在州郡辟除的掾史中,不少人成
了朝廷或者郡国大吏。
如西汉王尊为太守辟除书佐,后官至京兆尹,治绩颇著,为吏民所赞。
又如东汉陈蕃,为州辟除别驾,后历官至太尉。
②《水经·漯水注》。
③《汉书·儒林传》。
①《汉书·王尊传》注引《汉仪注》。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
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
特别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
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
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
也不得不依托权门。
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
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
汉则实际上成为了主官的私属。
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
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两汉的察举与考试是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
察举加考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
重要步骤。
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需要经过考试,而后始能量才录用。
因此,无论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还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到朝廷之后,均须考试。
此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
考试的内容,诸生试经学,
文吏试章奏。
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和射策二种。
所谓对策就是命题考试,所谓射策就是抽签
考试。
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
(1) 皇帝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如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 年) 诏举的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就亲自进行策试。
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皇帝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
元光五年(公元前130 年)公孙弘被举为贤良,当时参预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而武帝却欣赏其对,擢为第一,由是公孙弘平步青云,官至丞相,爵封列侯。
被举者的对策,如引起皇帝的特殊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毕,任为江都相。
两汉的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这表示皇帝对于举贤和选官的重视。
对策的地点,或者在太常寺,或者在公车,或者在白虎殿,均为暂时指定。
(2)公府考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以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
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
孝廉的考试内容,据《后汉书·左雄传》说,“诸生试家法,文吏课
笺奏”。
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者依诏令所定科目,
选出高第以贡朝廷。
但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
左雄为尚书令,为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又复试之于端门。
左雄所创
立的这一复试制度,虽遭顽强派反对,但基本固定下来。
这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
材方面,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3)博士弟子课试。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
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遂成为定制。
《汉书·儒林传》记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的情况说:
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
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
.. 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武帝时设甲乙二科,宣帝时又增加丙科。
甲乙丙三科挨次分难易,射策者量力取策。
一
般说来,甲科是热门科,中后可除为郎,诸如何武、萧望之、翟方进等汉代名臣,均以射策
甲科为郎。
岁课以外,统治机构如果等待用人,也可暂时择优充任。
东汉沿甲乙科射策之制,但随着弟子员数的剧增和除吏名额的限制,自和帝起便发生了策试中的争讼。
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规定五经各取上第六人,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 年)又增甲乙科员各十人。
但仍不能解决问题,灵帝时竟有人篡改兰台漆书经字以合私文,于是熹平中诏蔡邕刻石经为准。
东汉后期,由于吏治败坏,请托公行,博士弟子的课试也流于形式,名存而实亡。
遵照博士弟子课试制度,两汉对郡国贡举的明经也采取甲乙射策之科进行课试。
除以上固定的考试制度,尚有一些根据暂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即通过对现任官吏的考试而迁任高职。
任即保任之意。
任子是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
秦朝是否有任子制史无名文,无非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葆子”的记载,葆子犯罪后不同于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权,有人疑此种“葆子”即为“任子”。
西汉初年,随着功臣、高级官吏子弟的逐渐长大,大概从文帝起,任子就成了一种通制。
据《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
任子数量规定一人,但事实上保任二人、三人乃至多人者,在两汉是常见的事。
任子一般是保任为郎,但也不尽为郎,如汲黯为太子洗马,冯野王为太子中庶子,董贤为太子舍人,萧育为太子庶子,史丹九男皆任为侍中诸曹①,伏堪任为博士弟子②等,均为父任,但官职各异,无非级秩都与郎官大体相似。
又任子制虽名为任子,但实际又不限于子,所谓“得任同产若子”之同产,即指同产兄弟,故史书中不仅有以父任者,且又有以兄任者,如爱盎、杨恽、霍光等人均以兄任为郎。
东汉时又推及祖孙,如黄琼为司徒,其孙黄琬即以公孙祥为童子郎③。
除此之外,还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
两汉时期,任子制日益发展,东汉时尤盛,无论保任者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扩大,皇帝惟其所好,诏令特除,任子制也就没有什么严格界线。
这种“不以德选”、彻底由父兄荫庇而得官的制度,虽说其任之人未必都是平庸之辈,但德才兼备者绝少,弊病很大,对朝廷统治本身来说是不利的,所以某些有眼光的思想政治家,如武帝时董仲舒、宣帝时王吉,当时就提出了批评。
但官吏阶层的利益是难于触动的。
哀帝时曾经一度废除任子令,不久即又恢复。
这一制度到东汉时更为盛行,一是败坏了当时的吏治,二是对东汉以后世官世族
制的形成也起了促进作用。
① 均见《汉书》本传。
②《后汉书·伏湛传》。
③《后汉书、黄琬传》。
纳资和卖官也是汉代选官入仕的一条途径。
秦及汉初有卖爵的记载,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四年(公元前243 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
”又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文帝时“令民入粟于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
卖爵还不是卖官,但已是纳资卖官的先声。
武帝时期,由于连年战争,财政艰难,朝廷一方面大卖武功爵,一方面又采取入物补官的暂时应急措施,即所谓纳资授官。
当时有以入谷补官者,有以入钱赏官者,有以入羊为郎者,有以入财补郎者等等。
纳资授官,从本质上来说与卖官没有区别。
但西汉时期选官尚未过滥,武帝时虽有许多纳资授官者,但并不为世人所重。
东汉前期,由于朝廷重视吏治,提倡气节,公开卖官的事例尚不多见。
后期吏治败坏,朝廷开始公开卖官,据《后汉书·桓帝纪》记载,桓帝延熹四年(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