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 GB 1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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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 GB 11174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燃料。
以下是液化石油气的标准:
引用标准包括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GB6602工业用裂解碳四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ZB E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ZB B液化石油气总硫测定法(电量法),SY2081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SY2083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SY2084液化石油气采样法,以及SY7509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和CJ2-81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液化石油气的技术要求包括密度(15℃),蒸气压(37.8℃),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残留物,蒸发残留物,油渍观察值,铜片腐蚀,总硫含量(MG/M3)和游离水。
为确保使用安全,液化石油气应有特殊气味,并且必要时加入含硫化物的加臭剂。
液化石油气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相关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或用户。
在贮运、验收和计量方面,必须遵守附录A的规定。
如果实
际情况下执行某些条款存在困难,供需双方可以协商达成验收和计量的条件。
取样必须按照SY2084进行。
附录A涵盖了液化石油气的贮运、验收和计量规定。
在
贮运设备方面,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的储罐必须符合___颁
发的《(81)劳总锅字7号》关丁《压力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对于汽车和火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___颁发的《(81)
劳总锅字1号》关于《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82)化调字第316号》关于《液化气体铁
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储运液化石油气用钢瓶必须符合___颁发的GB5842和CJ2标准要求。
在储存方面,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
对于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
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要有铅封。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储罐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要每年检验一次。
储罐必须设有
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记。
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要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和温度计要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要及时更换,并要求每半年检验一次。
对各类阀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储罐和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
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
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在储存罐装区方面,必须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的鞋进入;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灭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
禁止入内。
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要采取接地措施,按地电阻不得大于10Q,并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液化石油气油(储配站)内生产工艺和装卸设备必须有防雷及防静电措施,
操作人员不得穿采用化学纤维衣料制作的工作服。
液化石油气站(储配站)内储罐必须设有夏季淋水或其他降温隔热措施,储
罐壁温要求不超过50℃。
A2.4.7操作和维修时必须使用不易发生火灾的工具。
如果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A2.5残留物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中排放。
A2.6储罐的检验应按照___颁发的《(81)劳总锅字7号》和《压力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执行。
A2.7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后,必须放在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库房储存,不得暴露在阳光下。
A3运输
A3.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___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A3.2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应配备专职的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修保养。
A3.3钢瓶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A3.3.1钢瓶必须竖立放置,10和15KG钢瓶放置时不得超过两层。
50 KG以上的钢瓶(包括50KG钢瓶)只能放置一层。
所有钢瓶必须配备橡胶或聚乙烯护圈。
A3.3.2汽车必须配备干粉灭火设备。
A3.3.3钢瓶在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砸,无护圈钢瓶禁止滚动。
A4灌装
A4.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充装应执行___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充装应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A4.2汽车槽车、火车槽车及钢瓶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按式(A1)计算的结果:W=P×V。
(AL)
式中W——槽车或钢瓶的最大充装重量,KG;
P——重量充装系数,KG/L;
V——罐体或瓶体容积,L;
液化石油气重量充装系数为0.425.
A4.3充装接头必须加强维修,保证可靠的气密性,尽量避免充装时泄漏。
A4.4充装前应有专人检查钢瓶,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充装:
A4.4.1玻璃钢或有两道焊缝的10 KG和15 KG钢瓶。
A4.4.2重量标记字样不符合规定或不易识别。
A4.4.3超过检修期。
A4.4.4瓶体外观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变形及外腐蚀严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A4.4.5附件或零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A4.5钢瓶充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4.5.1.10KG和15KG钢瓶充装误差为土.5KG;50KG 钢瓶充装误差为±1.0KG。
必须实行严格复验制度,严禁超量充装,充装不合格不得出厂。
A4.5.2:加强充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确保瓶体和角阀不会漏气,严禁出厂。
A4.5.3:加强充装台秤的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A4.5.4:充装操作人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心,集中精力操作,严禁擅离职守。
A5验收及计量
A5.1检验
A5.1.1:在以下情况下,要求产品按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A.新建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气体资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投产。
B.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
定产量后(如满罐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全面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A5.1.2:正常生产时,每班需对产品进行一次检验。
A5.2交货、验收
A5.2.1:收、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要确保供给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汽车槽车及火车槽车,并由收、发货及运输三方共同对槽车按规程进行检查。
如不符合要求时,提供槽车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槽车。
如遇有对合格程度的判断有争议时一律不装。
但一方坚持要求装运时,如发生质量问题,则由要求一方负责。
A5.2.2:发货单位根据储罐或管线中产品取样化验结果判断质量,如合格则发出产品,并给予产品质量合格证。
A5.2.3:收货单位有权抽查所收到产品的质量。
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可提出复验保留样品的意见,以保留样品的分析结果为仲裁依据。
A5.2.4:交接双方在产品质量化验上发生争议时,可双方共同化验或委托双方同意的单位和商请仲裁单位决定。
A5.3留样
A5.3.1:液化石油气在交接验收和交接后转运或储存中发生有关质量的意见分歧时,可用10KG液化气钢瓶留样,作为仲裁检验的凭证。
A5.3.2:保留样品钢瓶必须清洁、无残液。
标签上注明生产厂、发货站名称、发货单位、样品名称、样品合格证号码、取样地点、取样日期及取样者姓名,以备查考。
留样钢瓶双方共同签封方能生效。
A5.3.3:留样保留期为三个月,协议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保留样品时间。
A5.3.4:样品必须储存在阴凉、干燥、安全和避光的房间内,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要保持签封完整无损。
A5.4计量
A5.4.1:液化石油气交货验收使用的量具(流量计、密度计、温度计、台秤等)均要由有关计量单位校验,认为合格并附有校正表,方可使用。
A5.4.2:储运液化石油气(储罐、汽车槽车、火车槽车、钢瓶等)容积的计算要按有关计量单位的规定或交接双方所同意的方法进行标定与换算。
A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