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听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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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听课规定

听课是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运行情况,检查教学效果,倾听师生意见,及时处理教学当中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老师开拓视野,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借鉴同行优良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重要途径,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体规定如下:

1.听课的目的

(1)了解所听课程教师履行教学工作的规范和学生对教师工作反映等方面情况;

(2)检查教师教案、实训等方面的情况;

(3)检查教师教学态度、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实习报告)以及指导实习实训情况;

(4)检查了解学生出勤、上课、完成作业(实践操作)的情况;

(5)了解有关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情况;

(6)了解、反映、解决各项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7)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2.听课人员范围:所有任课教师。

3.听课次数

(1)校级领导每学期不少于8节;

(2)系(部)领导每学期不少于12节;

(3)教务处、教科室、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等有关部门领导不少于20节;

(4)所有任课教师不少于16节,每月4节。

4.评价与反馈

听课者在听课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听课笔记》,课后要客观公正地对执教者的教学进行评价,从正、反两个方面提出详实的意见,并与执教者本人交流后方认定为有效听课。

5.教科室及时将行政领导干部听课结果发至学校有关领导、各系(部)各单位,领导干部每次听课时应认真填写记录,学期结束前一周交教务处汇总。

6.教科室要经常与听课领导取得联系,组织交流听课情况和研讨教学中的问题。

7.有效的听课是教研室对教师进行岗位绩效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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