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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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扣除支付的土地价
款的建议
在转让旧房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包括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如果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因此,在转让旧房时,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金额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需要考虑评估价格、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因素。
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