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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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篇:稽核管理办法
稽核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控、规范稽核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业务风险、保障(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稳健运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稽核是指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安排和内控要求对经营程序和风险控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稽核工作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稽核工作目标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济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保障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三)制止违规违纪、堵塞漏洞、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稽核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稽核工作要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全过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人员;
(二)连续性原则:连续不间断地对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进行稽核;
(三)审慎性原则:稽核工作以防范风险、审慎处理为出发点;
(四)有效性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适时地用数据或文字材料阐述稽核意见。

第三章稽核工作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稽核工作的主要职能
(一)监督职能。

通过稽核监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得以稳健实施;
(二)检查职能。

通过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和
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差错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公司强化管理、改进工作;
(三)评价职能。

通过稽核,对被稽核部门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协助总结推广;促进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反馈职能。

通过稽核信息反馈,真实反映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活动,并跟踪改进措施执行情况。

第六条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公司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稽核;
(二)对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稳健性进行稽核;
(三)对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善性进行稽核;
(四)对公司各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

第四章稽核工作机构、人员、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现场、非现场稽核。

从事稽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信贷、担保、投资、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金融从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谦虚谨慎,依法办事。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配合稽核,亦可抽调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参加稽核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稽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执行金融法规,各项业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等实施常规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二)编制年度稽核审计计划,报请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要求的专项稽核;
(四)负责督促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提供经营业务、财政金融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咨询;
(六)根据稽核工作数据信息,对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合同、契约等稽核;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稽核工作权限
稽核工作应保证其独立性和不受干扰性,主要权限包括:
(一)有权要求业务、财务等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会计报表、担保情况等相关业务经营管理资料;
(二)有权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调阅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与资料;
(三)有权参加公司和被稽核部门有关的会议,特别涉及经营管理、财务收支、重大经营决策等会议;
(四)有权对稽核中有关事项进行延伸、追溯,经公司监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警示查询或索取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开展以及拖延、推诿、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者,在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采取封存资料等临时措施,并建议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发展的要求,开展适时的稽核工作。

第十一条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时或不定时开展对业务的稽核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稽核工作程序
稽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指示,确定专项稽核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稽核工作应经过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和后续跟踪阶段等程序。

日常稽核工作应经过准备、实施、报告和后期跟踪阶段等程序。

第十四条稽核工作底稿,是指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形成的与稽核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底稿中应列示风险控制点的相关业务规章、
内控制度的规定,及业务部门执行操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稽核工作底稿应当由稽核人员逐事逐项、分业务填写,稽核底稿填写人员应对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经复核审定的稽核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稽核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稽核资料编写反映稽核情况和结果的稽核报告。

第十七条稽核报告应包括:稽核概况、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和改进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六章稽核档案
第十八条稽核档案是稽核监督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稽核工作、研究稽核历史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稽核人员进行跟踪、后续稽核的重要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好稽核档案是稽核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编号扫描后将纸质和电子档案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九条稽核档案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和本公司领导对稽核事项的指示和批复等;
(二)稽核工作底稿;
(三)稽核报告;
(四)与稽核反映的问题有关的主要证明材料、会议记录及其他材料;
(五)后续稽核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等材料。

第七章稽核处理
第二十条稽核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并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报请公司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会计稽核管理办法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各部门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

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财经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九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十条稽核人员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对本公司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部门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第十六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七条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八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
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条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

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
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5、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8、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二十二条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现金的审核制度
1、支票印鉴由两人保管,财务监察员保管支票公章,财务主管保管段长私章,•每日工作完后分别锁入各自的办公抽屉。

2、银行支票以及其他托收、承付、•票汇等空白凭证及备用金,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每日工作完毕后,•由出纳员全部锁入保险柜内,并配给出纳员大保险柜壹个。

3、•财务部长及工资核算员每月不定期检查两次库存现金,并作好记录。

4、出纳员每月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底最后一天,•应将现金关账,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5、每月经济业务终了,次月3日前,•出纳员要编制银行调节表,并交财务主管审核。

第二十五条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

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
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7、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8、内部往来或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9、销售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0、检查各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

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

第二十六条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七条其他会计资料(如文件、补充资料、•台账)统一由财务主管审核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审核。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几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苏锐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月1日
第三篇:内部稽核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财务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内部稽核的范围: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汇融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入账单据;
二、内部稽核的方式:凭证审核和原始单据抽查相结合,内部稽核人员日常凭证审核在收到单据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始单据抽查根据各公司业务量大小抽5-20张/月进行稽核,并填制抽查表存档备察;
三、四、内部稽核考核对象:记账会计、原始票据审核人员、出纳人员;内部稽核的内容:
1、原始单据的稽核:审核原始单据各项要素是否齐全(要素主要包括接受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签章、经办人、票据限额、阴阳票、报销联等),保证原始单据的合法、真实、有效;
2、审批程序、权限及开支标准的稽核:各项费用开支是否有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审批,审查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在公司计划核定额度内及费用报销标准,计划外开支是否有书面报告和单位领导人审批;
3、记账凭证的稽核:主要核查入账日期与会计期间是否相符、入账金额是否正确、科目是否有误、账务处理方式是否合理、附件是否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所附原始单据一致、摘要是否正确和完整等;
4、会计报表的稽核:是否按时上报会计报表、上报的会计报表是否完整齐全、账表是否相符、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5、工作流程的稽核:是否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处理会计业务;
6、其他需稽核的项目;
五、内部稽核的考核:
1、票据审核及记账差错3次/月以下(含3次)且不属重大差错的在责任人的月考核中进行绩效考核;
2、票据审核及记账差错3次/月以上或有重大差错的、上报错误会计报表的,根据具体情况罚款20-100元;
3、未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处理会计业务,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20-1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的时间传递、提供、上报会计核算资料、报表的,每延迟一天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5、被告知差错但不及时进行整改调整的责任人,给予原处罚金额2倍的罚款;
6、财务负责人对内部稽核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进行月考核,内部稽核人员负连带责任;
7、财务部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内部稽核工作,若稽核工作中存在应知晓而未知晓、且不协同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及时明确事由的,将报请财务负责人解决;
8、每年年底对内部稽核基础工作进行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评和
奖罚依据之一;
六、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稽核管理办法修改后
丛台区城镇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区拟出台《丛台区城镇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

现向全市征求修改意见,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网络发贴,也可以来电来信至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3118004。

丛台区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医疗保险稽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稽核。

第三条
稽核对象主要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及工作人员以及各参保单位及人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稽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外部稽核。

核查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情况;核查“两定”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核查参保人员、“两定”机构是否存在欺诈、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

(二)内部稽核。

核查医保经办机构内部运行情况,即基金的“收、管、支”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不规范操作,是否存在基金安全隐患等。

第二章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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