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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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行为,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经受益人或受保险人提供证明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三条意外事故是指发生在意外之外的非自愿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和无法避免的事件,直接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伤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活动规范、透明。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列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重要条款。
第八条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确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够清晰、明了地理解。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特点等因素相一致,符合合理的保险需求。
第十条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应当合理明确,不得含有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章投保与赔付
第十一条申请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职业及工作环境等情况。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
第十三条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第四章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保监会作为意外伤害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保监会有权对违反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经营,保监会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保监会所有。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