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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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河道安全,促进水域环境保护和河道良好生态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的河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养护管理机构
3.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河道养护管理工作方案、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河道养护工程,并对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河道养护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河道养护管理范围
5.河道养护管理范围包括水域环境保护、河道清淤、河道疏浚、河道护岸、河道生态恢复等工作内容。
6.水域环境保护包括对水体污染和废弃物进行清理、处理和治理,保障水质环境良好。
7.河道清淤指对河道中的淤积物进行清理,保障河道畅通。
8.河道疏浚工作是指对河道进行疏通,保障水流顺畅,减少涝灾发生的可能性。
9.河道护岸是指对河道岸边进行加固、修复,防止岸坡滑塌、水土流失和洪水侵蚀。
10.河道生态恢复是指对河道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提高河道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四章河道养护管理责任
11.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确保养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12.河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域环境保护、河道清淤、河道疏浚、河道护岸、河道生态恢复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相
应的养护工程。
13.各区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河道养护管理资金
14.加强河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确保河道养护管理经费的落
实,满足养护工作的需要。
15.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对河道养护管理工程进行招投标,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16.对于一些具有重要社会、经济、生态意义的河道养护管理工程,可以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社会捐赠等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
第六章河道养护管理信息化
17.加强河道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河道养护管理信息评台,实现对河道养护管护数据的实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监控。
18.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精度,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9.推动河道养护管理信息化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和共享,实现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七章河道养护管理考核
20.建立健全的河道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对各级河道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考核。
21.考核内容包括河道水质环境改善情况、河道清淤和疏浚工作完成情
况、河道护岸和生态恢复工程推进情况等。
22.根据考核结果,对河道养护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奖惩,激励先进,促进工作质量的提升。
第八章法律责任
23.依法对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养护管理工作中的作假、舞弊等行为。
24.对于因违反本规程而给水域环境保护、河道清淤、河道疏浚、河道护岸、河道生态恢复等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25.本规程由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6.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7.其他与本规程冲突的规定,以本规程为准。
总结:本规程将为苏州市河道养护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河道养护工作的有序推进和提高养护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为保障水域环境和河道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