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云与高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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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云与高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6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30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

【审理法官】胡珊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秀云;高万成

【当事人】高秀云高万成

【当事人-个人】高秀云高万成

【代理律师/律所】曲媛媛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媛媛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媛媛

【代理律所】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秀云

【被告】高万成

【本院观点】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人证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高秀云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高秀云名下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欲证明高秀云有能力向高万成提供现金借款;2.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3.收据2张;证据2、3欲证明高秀云向高万成提供的借款远超本案5万元,因高秀云于2019年才学会使用微信,2019年之前的借款均是现金形式提供,且均无借条。高万成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不认可高秀云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高秀云持高万成出具的5万元欠条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高万成还款,其同时又持向高秀芝转账10万元的事实另案诉讼,又因高秀云称案涉5万元借款系现金方式交付,而高万成抗辩称其出具欠条所涉5万元系包含在高秀云向高秀芝转账的10万元中,故高秀云理应进一步就其所述5万元与10万元系不同性质的两笔借款承担举证责任。鉴于高秀云在一审中关于案涉借款5万元与高万成出具借条所涉5万元是否系同一笔借款的陈述前后不一,高秀云未能就此做出合理解释,有关案涉5万元借款的出借行为以及高秀云与高万成就此达成的借贷合意均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在高万成就案涉欠条与另案10万元之间的关联所做陈述及举证具备合理逻辑的情况下,高秀云仅凭高万

成书写的欠条上诉主张高万成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秀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高秀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3:49: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秀云与高万成系姐弟关系。2020年3月30日,高万成出具欠条,载明:今借高秀芸现金伍万元正,买房款。庭审中,法院当庭与高秀云电话联系核实借款情况,高秀云表示其于2015年以现金形式分两次出借给高万成5万元,高万成用于购买房屋,认可其母亲与其和高秀芝三人协商借钱给高万成买房事宜,由其转账给高秀芝10万元,该10万元与本案中的5万元是两笔钱,当时买房款中10万元,有高秀芝5万元,故要求高万成签订5万元的欠条。对此,高万成表示买房时,其母亲告知其两个姐姐每人出借5万元,且高秀云亦告知其10万元中有高秀云出借5万元,故其才出具的5万元的欠条。高万成并申请证人高秀芝出庭作证,高秀芝到庭陈述2015年左右,其母亲、其与高秀云开了一个家庭会议,三人协商借钱给高万成用于买房,高秀云向其转账10万元用作购房款。

后,高秀云在谈话中表示2015年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高万成打电话表示向其借款,借款用途不清楚,其在六里桥附近给付高万成现金5万元,2019年双方发生矛盾,故要求高万成写了5万元的借条;该5万元与高万成所述的10万元借款用于购房的款项无关,10万元系其转账给高秀芝的,是高秀芝向其借款,其已起诉高秀芝还款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依据双方庭审所述,双方对欠条所载明的借款来源产生争议。高秀云表示其于2015年之前以现金形式出借给高万成5万元,并在此后家庭会议中协商共同向高万成出借10万元用于购房,以转账形式将10万元支付至高秀芝,上述借款系两笔借款;又表

示高万成购房款中的10万元,有高秀芝5万元,故要求高万成签订5万元的欠条;而高万成仅认可家庭内向其出借10万元,出借的主体并不清楚,因高秀云告知其借款10万中有高秀云5万元,故签订了欠条。对于此,高秀云对关于借款的陈述前后不一,一方面认为欠条中的5万元与转账至高秀芝的借款10万元系两笔借款,一方面又认为因高万成买房款中的10万元有其5万元,有高秀芝5万元,故要求高万成签订5万元的欠条,鉴于其现就转账至高秀芝的10万元已另案诉讼,对其本案中主张的现金出借给高万成5万元,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高万成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判决:驳回高秀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秀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万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1.2015年高万成购房时,我出面为其借款10万元转帐至高秀芝账户,后又分两次借款5万元现金。我提供的借条是高万成亲笔书写并向我出具的,真实有效,但高秀芝与高万成串通作伪证,一审法官未予认可该借条导致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综上所述,高秀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秀云与高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301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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