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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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必要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 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指出“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 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要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 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 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 会议上,夏耕副省长要求改进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模式,提高立法质量,引领和助推改革创新。这些要求, 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我省近年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探索的一些经验做法,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向社会 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也有必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现行规定 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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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政府令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3月25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 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5年5月12日
规定
规定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5年5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03 规定 05 解读
目录
02 政府令 0定》经201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12日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 附则7章32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予以废止。
4、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 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
5、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 当按照规定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解读
解读
2015年3月25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5年5月12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88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 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项修改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
3、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 门)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修改
修改
七、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 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 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指出“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 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要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 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 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 会议上,夏耕副省长要求改进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模式,提高立法质量,引领和助推改革创新。这些要求, 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我省近年来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探索的一些经验做法,如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向社会 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也有必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现行规定 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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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3月25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 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5年5月12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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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5年5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03 规定 05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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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政府令 0定》经2015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5月12日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 附则7章32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 定》予以废止。
4、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 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
5、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单位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 当按照规定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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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5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5年5月12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88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 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项修改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
3、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 门)负责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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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出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 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