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哈行署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哈密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大力提升地区城乡规划水平,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加快城乡规划建设步伐,实现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地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地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乡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作为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城乡面貌发生很大变化。
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不到位,规划编制质量亟待提高;二是执行规划随意性大,监管不到位,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够;三是规划意识不强,缺乏一盘棋思想;四是规划管理机构不完善,执法不力,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为此,地区各职能部门、各县(市)以及兵团农十三师、吐哈油田公司、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铁路办事处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地区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着力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对土地及空间资源利用的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地区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哈密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哈密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1]12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哈密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2011年哈密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2011年哈密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地区行署《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提出2011年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制度建设,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督促检查:行署法制办。
(二)制定学习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间: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督促检查:行署法制办。
(三)积极做好与自治区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地区人事局、行署法制办。
完成时间:待自治区相关制度出台后,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责任单位:行署法制办、地区人事局、地区司法局。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下半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下半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哈行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地区下半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5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地区下半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2016年第二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1日地区下半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为确保年初市委、行署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根据市委2016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推进工作按期完成,现将下半年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如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苦干实干,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落实年初民生工程、地区丝路经济发展创新推进工作组、地区“十三五”及2016年专项重点项目和工作行动方案。
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按照《关于认真抓好2016年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哈地党发〔2016〕6号)及成立12个丝路经济发展创新推进工作组的通知、77个工作行动方案工作要求执行。
二、“电化哈密”项目。
总负责:黄建昆1.筹备自治区电化哈密现场会。
责任领导:李敦银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完成时限:10月2.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90个充电桩、1个充电站)。
责任领导:李敦银责任单位:地区国资委、国投公司完成时限:8月初开工,9月底完工3.引进新能源公交车30辆,出租车60辆。
责任领导:李敦银责任单位:伊州区完成时限:9月底4.按照地区关于“电化小镇”的总体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招商工作。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哈行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哈行署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哈密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区城乡地政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区土地和水资源,维护地区土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行为,确保地区“土地零开荒”政策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农业开发用地是:在哈密地区行政区域内,已将国有荒山、荒地通过农业、水利工程等措施进行整治,使其成为农、林、牧等农业用地的土地。
第三条兵团、铁路、石油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开发用地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区域内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工作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生态立区、工业强区、南园北牧”发展战略,确保“土地零开荒”政策有效贯彻落实,使水土资源在行业间合理配置。
对哈密区域内的农业开发用地灌溉用水全面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促进水土资源节约、集约合理利用。
强化高效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实现农业开发用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1]4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1.01.17【实施日期】2011.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密地区贯彻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哈密地区贯彻自治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地区骨干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行米袋子,菜篮子专员、县(市)长责任制和相关品种宏观调控体系、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创新政府宏观调控方式,引入在行业里有一定影响作用的骨干企业作为补充和完善的手段纳入到调控体系中,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确保大宗农产品货源充足,供应平稳,价格基本稳定,为实现哈密跨跃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二、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包括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等五大类商品外,根据新疆生产、消费特点和习惯,将牛、羊肉纳入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贯彻落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贯彻落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哈政办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贯彻落实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7〕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哈密市贯彻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9日哈密市贯彻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农牧区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牧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农牧区贫困人口健康水平,为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提前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确保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坚持精准扶贫、分类施策。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的通知-哈行署发[2010]88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的通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的通知(哈行署发〔2010〕8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哈密地区产业政策实施目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和地委委员(扩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准入条件,并结合地区现有产业现状和各行业产业发展规划及哈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目录。
一、基本原则(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三废”达到排放标准。
(三)金属及非金属资源深加工项目的产出产品与原矿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在2倍以上。
(四)工业用水严格执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城区企业搬迁入驻工业园区,非矿山依托型企业全部入驻园区发挥产业集群效应。
(六)在林区、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矿山。
二、实施目录(一)能源1.煤炭(1)鼓励类①煤田地质勘探项目;②120万吨/年以上井采和300万吨/年以上露天煤炭开采项目(单位产品耗水井采0.3立方米/吨,露采0.15立方米/吨);③40万吨/年以上高效干法选煤厂建设项目;④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项目;⑤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工艺开发应用项目。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哈行办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09〕4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地区农业局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09年第三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营体制和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政府指导农业、服务农民的新渠道。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带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有利于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做大做强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截至2009年3月,地区有2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5515人,占地区农民人数的2.98%,低于全国13.8%的平均水平,发展层次低、速度慢、幅射带动能力不强。
对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放在农村工作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哈密地区行办文书科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扶持政策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办文书科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哈行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办文书科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扶持政策的通知(哈行办发〔2012〕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扶持政策》已经2012年第二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哈密地区加快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扶持政策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办法》,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促进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方面1.对新建住房达到建房标准的贫困户,在建房补助资金3万元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达到5万元。
增加的2万元补助资金中,地区5000元、县(市)1.5万元(含财政各项专项资金)。
2.对贫困户房屋进行改扩建达到标准的,享受建房补助资金2.5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7500元、自治区补助8000元、援疆补助5000元、地(县)市补助5000元(地区对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补助比例分别为40%、60%、50%)。
3.对于丧失劳动发展能力的重点村贫困低保户,按政府建房补助标准享受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建房费用由县(市)承担,实现居者有其屋。
4.对于新建住房享受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的重点村贫困户,可免交消防监察费和审图费,缓交劳保统筹费。
5.对列入农村低保对象范围安居富民工程建房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5年贴息。
二、产业扶贫方面实施国家、自治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贫困村、贫困户的优惠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贴,具体如下:1.对于从事养殖土鸡的山区重点村贫困户,凡购买1个月以上成形雏鸡的,每只土鸡补助资金4元(地区补助2元、县市补助2元)。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地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地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7.03•【字号】哈行署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地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10〕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地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步伐,提升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整体水平、质量和效益,推进地区农业现代化,促进地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重大意义设施农业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节水、聚能、高产、高效等特点,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广大农牧民最现实、最快捷、最可靠的增收途径。
多年来,地委、行署始终把发展设施农业作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地区设施农业有了一定发展。
但受土地调整难、劳动力短缺和农牧民积极性尚未得到充分调动等影响,地区设施农业发展与全疆相比仍显得较为缓慢。
2009年,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中设施农业收入323元,低于全疆450元的水平。
哈密地区具有丰富的生产反季节蔬菜的自然光热资源,且靠近物流量大、稳定性强的乌鲁木齐大市场。
充分利用丰富的自然光热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符合哈密区情,是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本地蔬菜供应量和增加农牧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有利于节约有限的水资源保证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对于加快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布局结构(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现代设施农业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大举措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市场流通为导向,以质量效益为核心,以政策扶持和科技服务为支撑,以发展日光节能温室为重点、大小拱棚为补充,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努力打造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设施农业产业带,把哈密建成新疆重要的反季节绿色果蔬生产供应基地。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哈行署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哈行署发〔2008〕8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哈密地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及《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指以下内容:(一)研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哈密地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地区行署近期工作;(二)研究处理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三)审议通过以地区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四)听取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相关重大事项;(五)需行署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坚持做到未经调查不决策,未经充分咨询论证不决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部门依据本规定确定本县(市)、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地区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重大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自治区有关规定为指导,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行政规章的行政决策。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哈行署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署发〔2004〕5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第9次地区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新政发〔2004〕3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经验,从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出发,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主要任务及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各县(市)、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保障。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4.02.20•【字号】哈行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2004]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第2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哈密地区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四年二月)为进一步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加快推进地区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建立地区统一规划,县(市)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各有关部门、各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配合参与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制度。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地区23000余名农村富余劳动力接受专项劳动技能或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具备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的能力。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各县(市)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职业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追究制,做到工作责任、政策落实、资金投入、措施保证、任务落实“五到位”。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行署发[2004]39号【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4.05.13【实施日期】200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哈行署发〔2004〕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地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地区行署研究制定了《哈密地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扶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扶持民营矿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哈密地区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暂行办法》和《哈密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哈密地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密地委、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哈地党发〔2004〕7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和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一)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民营经济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在全地区实行规范、标准的登记办法。
凡是没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民营经济组织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二)除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各类投资领域,鼓励民营经济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区域地点;(三)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新兴行业,可先参照相关行业的登记办法进行登记,逐步规范;(四)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到位,注册时间满1年时,注册资本应到位50%以上。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地区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5]15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地区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地区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5〕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为推进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发展壮大农村劳务经济,实现农牧民收入持续大幅度增加,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农民增收这一核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定向培训、管理规范、流动有序、服务完备”的原则,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市场体系,畅通转移渠道,扩大转移规模,提升转移层次,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地区农村劳务经济加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1. 劳务经济目标:到2010年,全地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6万人,实现劳务总收入1.15亿元,人均劳务收入达到614元,年均增长60元;人均劳务收入在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达到12.7%。
2. 劳务输出目标: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一产务工的比例由目前的30%下降到15%;转移到二产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5%;转移到三产的比例维持在50%。
务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比例由目前的40%提高到70%,在区外务工人员比例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
3. 劳务培训目标:2005-2010年期间,力争有富余劳动力的农户至少有一人掌握一项外出务工技能,为实现“一户转移一个农牧民,富裕一家”的目标奠定良好基础;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1.5万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哈行署发[2005]44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哈行署发〔2005〕4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确保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为充分利用哈密光热资源优势,加快地区设施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地区设施农业总规模达到3万亩(新建2万亩),反季节果菜年产量从目前的2.5万吨提高到10万吨以上,自产反季节蔬菜在哈密蔬菜市场的占有率从30%提高到80%以上,农民人均从设施农业中获取纯收入500元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引导和扶持政策:一、财政补贴政策。
在县(市)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区内建棚达标后,对地区内投资者建棚每座补贴2000元,地、县(市)财政各承担50%,补贴从2005年开始,为期3年。
鼓励地区以外有技术专长的投资者在哈密投资建棚,并由地、县(市)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凡是集中连片、建棚规模在200亩以上的种植区,由县(市)负责水、电、路、林等基础配套工程建设,允许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林业、国外中长期贷款等资金集中使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哈行署发[2008]82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哈行署发〔2008〕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行署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领导和机关作风,促进行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地区行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地委的决定、决议、决策、命令、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地区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地区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副专员、党组成员、秘书长、专员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局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地区行署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地区行署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专员领导地区行署的全面工作。
常务副专员协助专员处理地区行署日常工作,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地区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地区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0.04.02
•【字号】哈行办发[2010]22号
•【施行日期】2010.04.0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地区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地区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成立地区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王健全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肉孜·沙力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方永祥地区扶贫办主任
扎吐地区民政局局长
帕塔尔·巴依阿訇地区财政局党组书记
李梅彩地区残联党组书记
穆日喜地区扶贫办副主任
付丽萍地区统计局副局长
李燕地区农经局局长
赵晨光国家统计局哈密调查队副队长
王德元地区财政局扶贫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穆日喜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二○一○年四月二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实现地区农村金融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实现地区农村金融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哈行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实现地区农村金融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现就加快实现地区农村金融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加快实现地区农村金融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这充分表明了国家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的决心和信心;这对于广大农民来讲,无疑是一件喜事。
农村金融在整个金融体制里是最薄弱的环节,当前主要表现为覆盖率低、供给不充分、竞争不足、机构自身质量不适应发展需要、信用环境比较差。
因此,推进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金融空白乡镇的服务问题刻不容缓。
据统计,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乡镇存在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问题。
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和一些较偏远乡镇,当地群众享受不到满意的基础性金融服务。
这一问题长久以来一直阻碍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困扰着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前几年,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大量撤并、行政撤销等历史原因,截至2010年7月末,哈密地区共有金融空白乡镇22个,剔除无金融服务需求、已城乡一体化的乡镇,需解决基础金融服务的空白乡镇共有15个,占乡镇总数的41%,其中哈密市6个(乌拉台乡、天山乡、七角井镇、德外里都如克乡、西山乡、柳树沟乡)、巴里坤县5个(萨尔乔克乡、海子沿乡、下涝坝乡、大红柳峡乡、八墙子乡)、伊吾县4个(苇子峡乡、下马崖乡、盐池乡和前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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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11]48号
【发布部门】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06.13
【实施日期】201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新疆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及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地区农村扶贫开发进程,结合地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哈密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实施以来,在地委、行署的坚强领导和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贫困乡村基础设施不断加强,生产增收渠道得到拓宽,贫困农牧民收入明显增加,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脱贫致富步伐明显加快,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多种原因,地区贫困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扶贫开发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是按照年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的扶贫标准,全地区还有贫困人口9345户32740人,且大多居住在边远牧区和高寒山区,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自我发展能力脆弱,扶贫开发成本高、难度大。
二是已经实施扶贫开发的部分区域,扶贫开发层次不高,脱贫基础不牢固,因灾因病因学致贫、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贫困县农牧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仍然较差,水、电、路等设施建设投入仍然不足,文化、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缓慢,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
四是贫困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科技文化素质不高、经营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单一、生产效率低下、增收难度进一步加大等问题仍然存在,扶贫开发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
当前,扶贫开发工作已从解决温饱为主转入巩固温饱成果、提高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对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围绕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增强贫困农牧民自我发展能力,解决好贫困人口温饱致富问题,对于缩小城乡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保障和改善民
生,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推进哈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按照“划分区域、分类扶持、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完善机制”的要求,以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加快发展为核心,以边境一线、边远牧区、高寒山区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战场,以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扶持和扶贫搬迁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扶贫开发机制,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然资源开发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产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基础条件改善与贫困群众健康生活水平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扶贫到村入户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有2.5万农村贫困人口越过低收入标准线,农牧民人均收入增幅高于全疆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基本消除绝对贫困;68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规划,基本达到“七通、八有、八能”的验收标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设施、社会
事业、特色产业、生态建设全面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贫困人口健康生活水平、综合素质和稳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发展差距明显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