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志愿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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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而促进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志愿者服务是指在盾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倡导和支持下,从服务对象的需求出发,组建以服务领域为为片区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

第三条志愿者是在本机构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由“中心”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的职责:在“中心”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志愿者服务工作组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中心”标识〉;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
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

志愿者服务工作组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6周岁以上的个人,有爱心、耐心、责任心人士,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承认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章程,履行加入工作组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工作组志愿者。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
申请→登记、实习→评估→宣誓、吸纳
第十条志愿者工号管理
志愿者的工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编号,例如工号“121001”表示2012年度编号为1001的志愿者。

出于激励志愿者的目的,我们保留每年度的前100位编号,用来授予表现优秀的志愿者。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培训分为: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服务工作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长着关爱服务、家庭综合服务、青少年及少年服务、残障康复服务、社区文化建设等公益事业。

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工作组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四条志愿者工作组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志愿者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督导内容
(一)在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同时,定期对志愿者进行个别或小组的督导,了解志愿服务开展的进程,并了解志愿者在此过程当中的工作表现,从而及时调整志愿服务的岗位和内容,努力使志愿服务得到持续的改善;
(二)增强志愿者对自己所开展服务的了解,并使他们对志愿者
队伍产生认同和归属感,并在担任志愿者的同时享有被支持和被重视的感觉;督导与志愿者一起,共同探讨志愿者在服务过程当中遇到的困难或困惑,摸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也一起分享工作开展的经验,适时向志愿者提供培训的机会,并为其提供工作意见,帮助他们提高服务的水平;
第十六条督导方式
督导的方法主要包括督导员制度、督导后讨论制度、现场督导制度。

(1)督导员制度:通过专人负责的方式,了解志愿者的个体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督导;
(2)督导后讨论制度:采用小组形式,共同讨论大家遇到的共性问题,同时督促整体服务开展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跟进;
(3)现场督导制度:即督导参与到志愿服务当中,观察志愿者在服务过程当中的表现,即时提出改善工作的建议,并在志愿者遇到困难时及时地对其提供支持或辅导;开展培训,从而定期地强化志愿者的价值观,并提升服务的技巧。

第六章志愿者年度复核制度
第十七条每年年底,志愿者工作部对本年度还在进行志愿者服务的志愿者采取复核登记制度,保证所有注册志愿者都能够保持联系,对于长期不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根据要求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第七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八条“中心”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
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中心”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

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一)志愿者考核评估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

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

(二)工作组每年集中表彰一次星级志愿者和优秀支援单位;
(三)工作组将向优秀个人志愿者、优秀支援单位参加相关表彰;
(四)工作组将根据物资状况制定合理的“星级志愿者”奖励制度;具体奖励机制将在每年11月15日- 11月25日之间公布;
(五)工作组每年向市有关政府部门推荐被评为“三星志愿者”以上或志愿服务满3年的志愿者,向其开据《志愿服务证明》以便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的考试资格。

第八章志愿者退出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况者,取消其成为正式志愿者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各项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缺席,没完成志愿工时任务
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 拒不执行志工部管理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 泄露志愿者个人资料,把志愿者个人信息资料介绍给他人或索取回扣、索取介绍费的;
6. 散布谣言,损坏志愿者形象,破坏分裂工作组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与修改权归服务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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