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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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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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7]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农场:《琼海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琼海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办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含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
市城监、
规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五条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全部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的;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一户多宅的;
(四)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4S店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
(七)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六条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局部拆除: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改建、扩建的;
(二)取得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局部拆除的。
第七条以下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
(一)民居或用于出租、经营保障生活,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的。
(二)民居或用于出租、经营保障生活,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但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使用证明并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的。
(三)村集体留用地或农民宅基地落实不到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保障其自身合法的居住或生活需要而建设,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的。
(四)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暂缓拆除的。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可依法予以没收建筑实物。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缴纳罚款后,
补办相应规划手续。
第九条对违法建筑的暂缓拆除由辖区的镇政府决定。
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之外的违法建筑需要暂缓拆除的,由镇政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违法建筑的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登记。
各镇(区)、村委会(居委会)对本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数量、地点、建筑面积等基本资料进行登记,登记可以采取普查和本地居民自行申报登记等方式进行。
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证明;
2.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居民家庭人员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居住条件等的证明。
(二)审核批准。
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规建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查看、丈量并拍照固定建筑现状,并做出审核意见(至少经3名工作人员签字)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审核意见应当包含违法建筑的具体分类、拟采取的处置方式等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登记造册,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核拟予以局部拆除、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范围,应当在违法建筑所在地及镇(区)、村(居)委会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依法处置。
各单位参照《琼海市整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第五大点职责分工,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一条参与违法建筑处置人员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一)为违法建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瞒报、漏报各类违法建筑信息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程序处置违法建筑的。
其他人员与参与违法建筑处置的人员互相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违法建筑处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