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录播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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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录播室的管理,提高录播室的使用效率,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
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录播室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录播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培训等活动的专用场所,其设备设施属学
校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损坏。
第二章录播室使用管理
第四条录播室的使用需提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使用录播室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
独立操作。
第六条录播室的使用时间为工作日8:00-17:30,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需提前向
教务处申请。
第七条录播室的使用流程:
1. 提前向教务处提交使用申请,说明使用时间、用途、人员等;
2.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通知录播室管理员;
3. 使用人员持申请单到录播室领取钥匙,清点设备;
4. 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设备,完成录制任务;
5. 录制结束后,关闭设备,归还钥匙,清理现场。
第八条录播室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如遇设备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员处理。
第九条录播室内的资料、设备等不得擅自带出室外,如需借用,需经管理员同意
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录播室的使用人员应爱护设备,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饮食、
喧哗。
第三章录播室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录播室设备由教务处统一采购、配置,并由教务处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录播室设备的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避免设备损坏。
第十三条录播室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员,管理员应尽快排除故障。
第十四条录播室设备出现损坏,使用者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爱护设备、合理使用录播室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损坏设备、违规操作、浪费资源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