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各类证明清单及模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村(社区)证明材料目录(21项)
附件2
村(社区)证明材料模板
二零一八年
1:同意落户证明(用于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同意落户证明
派出所:
兹有我辖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为。

于年月日在收养一名孩并取名,情况属实,同意其落户,请予办理相关手续。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2:长期居住本地且与原户主分开生活证明(用于立户、分户登记)
证明
派出所:
兹有我辖区公民,身份证号码,长期居住在宁乡市(写明居住地址),且因与原户主分开居住生活,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3:身份证明(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身份证明
(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兹有我村(社区)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身份为农民。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4:收养人情况证明(用于为收养人出具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以及为送养人出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人情况证明
宁乡市民政局:
同志系村(社区)村(居)民,该同志拟办理收养子女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单位、村(居)委会公章
年月日
5-1: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变更证明(用于惠农补贴“一卡通”户主变更)惠农补贴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户主变更)
5-2: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对象基础信息变更证明(用于惠农补贴“一卡通”分户变更)惠农补贴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分户变更)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用于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兹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乡镇(街道)村(社区)
年月日
7:知晓集体土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说明(用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知晓集体土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说明
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单位(村民)以我村(社区)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作抵押,在银行为担保贷款元,其不动产权证号为号,我村(社区)已知晓。

特此说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8:本辖区内无宅基地证明(用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建房、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无宅基地证明
兹有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村民户主性别: □男□女,身份证号码: 经查实该户在本乡镇(街道)村(社区)无村民宅基地、房屋。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村(社区)
国土资源所
年月日
9:重大灾害证明(用于遇重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等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基本住房严重受损需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灾害证明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系我辖区村(居)民,因年月日,房屋所在地发生灾害,家庭损失严重,造成其家庭基本住宅损坏。

经调查,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10:亲属关系证明(用于户籍登记、更改户主、看守所探望;办理惠民殡葬补助;办理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家属代领抚恤金、生活补助;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公积金提取)
亲属关系证明
张三,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址:;
李四,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址:;
张三与李四系关系。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11:夫妻关系证明(用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情况下证明夫妻关系用于补领婚姻登记证书)
夫妻关系证明
兹有我村组村民(按身份证姓名写),男,身份证号码:(写18位身份证号码),村民,女,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在(写原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现仍维持夫妻关系,结婚证遗失,现申请补领结婚证。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说明:该证明还需由原发证机关即乡镇人民政府或当时承办结婚登记的乡镇社会事务办证实情况,并加盖公章。

12: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财产继承公证;商事主体变更登记)
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

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给他人或相关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户籍部门盖章:单位人事部门(或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和派出所户籍部门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属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盖章。

3、继承人中如有已死亡的,也应在备注中注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5、本证明所列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

13:亲属关系证明(用于不动产权继承)
亲属关系调查表
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
□无人事档案,完全仅根据平常所了解情况填写。

□有人事档案,但档案记载不全,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和平常所了解的情况情况填写。

证明单位(公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证明人:证明人:
证明时间:年月日
14:死亡证明,用于遗体火化(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殡仪服务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孤儿生活费给付(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户口注销;财产继承公证
死亡证明
兹有本辖区村(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于年月日,由于原因逝世。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15:死亡证明(用于办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报)
子女死亡证明
兹有我村(社区)组夫妇,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子女,姓名,性别,系独生子女。

年月日独生子女死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16:经济困难证明(用于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金;扶残助学、康复救助)
经济困难证明
兹有同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子□女□孙□其他□,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学校因残疾,家庭贫困,特此证明。

乡镇(街道)村(社区)
村民(居民)委员会
年月日
17:经济状况证明(用于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

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18:经济困难证明,用于申请高等教育助学金(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金申请表)
长沙市特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助学项目
贫困证明
兹有我村(社区) ,父亲,母亲。

由于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慈善会提供慈善助学救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19:经济困难证明(用于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
兹证明学生(身份证号:)所在家庭确系省(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主(身份证号:),学生与户主关系为。

该家庭目前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1、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提供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扶贫手册复印件清晰完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盖章认可。

2、属于贫困残疾家庭的,提供父母一方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家庭证明:证件复印件清晰完整;贫困家庭证明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盖章认可。

3、属于特困人员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证明内容明确其本人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并经县级以上政部门盖章认可。

4、属于城乡低保家庭的,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证件复印件清晰完整;低保证明需经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盖章认可。

20: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场地、住所由村(社区)提供的情况)
住所证明
21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用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设立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场所证明
兹有我社区居民(村民)同志(或单位名称),自有房屋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位于宁乡市街道(镇/乡)社区(村)路(组)号。

房屋属永久性建筑,不在拆迁区域范围之内,供(市场主体名称)经营使用。

此房屋作经营性用房,已经周围利害关系人同意。

特此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