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阴司断狱看明清小说中的因果报应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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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阴司断狱看明清小说中的因果报应信仰【摘要】传统法律文化普遍存在着因果报应信仰,到了明清时期,各种公案和志怪小说把这一信仰更加发挥得淋漓尽致。
因果报应机制为阴阳间的审判互通架构起一座桥梁,让现实中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冤案在阴间司法中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这种信仰实际表现为人们对正义秩序的追寻,鬼神世界所展现的作恶者必得惩罚的秩序观,在国家法缺位时,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明清小说;阴司断狱;因果报应观;法律文化一、司法现实与“阴司断狱”
第一,官吏贪赃枉法风气盛行。
行贿和受贿在中国古代官场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也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大弊端。
明清时期,各省州县必须向六部“孝敬”,像是奏销地丁,需交“奏销部费”;报销钱粮,有“报销部费”,否则事情很难办成。
官员的委派调任以及办理刑名案件,都必须拿出“打点护”、“照应”、“招呼”、“斡旋”等手续费。
官员出差、离任、就职等,都有各种名目为其提供开支,像是“公帮银”、“盘费”、“程仪”、“支应”、“规礼”等等①不仅是明清时期,纵观中国古代各朝各代,这种贪赃枉法的现象都很普遍。
第二,官吏残暴不仁,“滥刑”严重。
“严刑”似乎是封建社会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必备环节,许多司法官员通过这种手段来使犯罪嫌疑人开口招供,更多的时候,甚至是用这样的严刑拷打,使得无辜的百姓被迫承认莫须有的罪名。
这种草菅人命,残害良民的做法,让许多清末来华的西方人印象非常深刻。
他们认为清廷的刑罚:在个别案件中仍旧可以使用“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些更加严厉的摧残和折磨”,因为这种手段能迫使一些人因为无法忍受酷刑而对他们根本没有犯的罪行招供。
②
第四,封建贵族官僚利用特权,欺凌无辜的百姓。
中国封建时代的专制集权是这一弊端滋生的土壤。
自古以来,大大小小的官员就享有各种的法律特权,例如,法律当中有对“八议”、“上请”、“官当”、“例减”、“赎”等一系列官僚贵族的特权的规定。
这种凌驾于司法体制之上的特权,使得官僚们可以规避法律,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
即使有不畏权势的官员愿意为民做主,也很难与如此强大的势力相抗衡,屡屡被罢官的海瑞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清官与“城隍”
“城隍”这个词出现之初,其实仅仅是指城墙和围绕城墙的沟壕,它在后来演变成为民间信仰中的城隍神之前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郝铁川老师关于城隍神职能的发展演变,有一个总结:城隍神职能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由先秦至隋,主要是作为城邑军事、自然保护神;第二时期为唐、宋,增加了管理城邑居民死后在阴间之事的职能;第三时期横跨元、明、清,这一时期城隍更进一步具备了管理阳间善赏恶罚的功能。
④因此,到了明清的时候,城隍就由原本是国家用以保护城郭、监督官员的信仰体系,逐渐演化成为替阳间所谓“冤狱”伸张正义的审判机关。
这类“阴司断狱”的故事,在很多明清小说中都不难发现。
基于城隍履行着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能,并代表着公平正义,对城隍的选拔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各种小说和史料的记载,担任城隍,必须具有公正廉明的品格。
所以在世时是公正廉洁、为人正直的清官才有可能转任为城隍。
郑土有教授在《中国城隍信仰》一书当中,将城隍神的出身原型进行了分类。
⑤首当其冲的就是廉明有德的官员死后转任城隍神这一类型。
因为清廉的地方官员深受当地百姓的爱戴,百姓希望他死后能够继续治理本地或保佑本地百姓。
例如,清朝乾隆年间,有个叫图公的两淮盐运使,他“清操卓然,每日用三百文。
遇商人和平坦易,慈爱谆谆,人以为百余年来无此好盐政也”。
传说在他去世之后托梦给后人,说:“我将往思州
府作城隍,上帝所命。
”⑥又如,武昌司马唐配沧为官清廉,家人在他死
后梦到他,听到他说:“冥司念我居官清正,敕为武昌府城隍。
”⑦再如,嘉兴有个知县张某,“素行正直”,一天忽然自言自语:“嘉兴府城隍也。
彼升任去,举我代其职。
”不出数日,果然“不饮不食,三日遂亡”。
⑧由此可见,阴间的“城隍”,与之相对的就是世间公正廉明的“清官”。
甚至在清代的法律中还有规定,凡是出任到府县的官员,到任的前
一天晚上都要睡在城隍庙里倾听民怨诉说。
而百姓遇到冤屈,希望遇到死
去的清官相助,化身为城隍的清官也多会在城隍庙里显灵。
清代志怪小说《子不语》中有很多关于华南地区城隍神显灵的小故事,其中不乏与阳间
冤案相关。
故事内容大都是被害者因蒙受冤屈而诉于城隍,地方官在城隍
的协助下使冤案真相大白,蒙冤者沉冤得雪。
《贞女诉冤》是其中一则典
型的故事。
说的是广西浔州有一女子为免遭人强奸反抗而死,但是她的父
母因为收受了凶手的贿赂,指证女儿和凶手通奸而不是被强奸。
于是,女
子鬼魂在夜里到太守书房诉冤。
太守为证女子的清白,安排夜间到城隍庙
重审此案,于是真相昭然,该女子冤洗。
⑨这个故事虽非真实,但却能反
映出当时人们观念中的城隍乃是代表公平正义的化身。
这类城隍判案的故
事反映出来一个很重要的观念就是:如果一个案件在现世阳界无法得到公
正的待遇,往往会通过“阴司断狱”、城隍“显灵”等等非人间的途径而
获得“圆满”解决。
实际上,从流传于中国古代那些颂扬包拯、海瑞廉洁务实的断案故事
中不难看出,底层大众对于清官的推崇,对于官员廉洁正义的呼唤。
不论
是民间社会的诉求,还是上层意识形态的教化,都在强调通过清官伸冤求
得一个圆满的理想。
民间社会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大多纠纷到了官
府衙门,决断下来,十有八九含有冤屈。
因为昏官当道,官官相护,很难
做出合理的判决。
而真正能够做到公正判案的只有能穿梭阴阳的“清官”,
这些在阳界的“清官”身前是公正廉洁、劳苦为民、为人正直的官员,到
了阴界就变成了城隍或判官,继续保佑一方子民,破案平冤。
人们把阳界
的不可能性全部寄托到“阴司决狱”上。
这对于明清时期民众的法律观念
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他们看来,审判当中有非人间力量的参与和协助是可
以理解的,并把这种协助看成是能够为他们洗刷冤情,获得圆满的不可替
代的要素。
譬如清代的张集馨就对这种阴间司法笃信不疑。
在他所著的
《道咸宦海见闻录》中提到,他的侄子有一次对他说:“侄之无子,因为
刑官时,恐其死者含冤,凶徒漏网,杀人太多,因此绝嗣。
”⑩他还列举
了一系列的官员,称他们“皆白日见鬼,追命而毙。
此外不可胜数,莫谓
天道无凭也。
”○11是因为品行不端,为官不正,并以此告诫自己在审
理案件时要做到“问心无愧,情法相平”○12三、因果报应机制:搭建
现实世界与阴间司法的桥梁
因果报应观念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
这在《周易》、《尚书》等典籍中都有相关的记载。
在道教和佛教中,因果报应观念更是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被传扬。
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因果报应的文字作品在各类经史子集、佛道藏书、地方史志还有话本小说中随处可见。
报应观念的存在,使得阳界似乎“不可能”解决的冤狱,经由“阴司
决狱”而转变为“可能”。
因此,当时人在现实世界中得不到公平正义的
对待,无处申冤时,他们希望最终会通过阴间司法的重新审判从而得到圆
满的结局。
《喻世明言》中就有一篇讲到“闹阴司司马貌断狱”的故事,
描写了书生司马貌在阴司执法断狱,重审历史冤案的经历:司马貌因为家
境贫寒,虽然生性聪明,品行端正,却无人提挈。
怀才不遇的际遇,导致
了他对种种是非不分的现象喜好打抱不平。
有一天,他借酒浇愁的时候,
写成《怨词》一篇,声称“我若作阎罗,世事皆更正”。
此事惊动了上天,
于是玉帝决定由司马貌暂时代替阎王行使阴司的审判之权,审理疑难积案。
其中最令人拍手叫绝的是安排项羽、刘邦转世投胎到三国的一段。
司马貌
认为,韩信为汉家打江山立下汗马功劳,却含冤而死,所以让他在曹蒿家
托生,也就是后世的曹操,一开始当上汉相,最后成为魏王,享有汉家的
半壁江山,以报前世之仇。
而刘邦则投胎为汉献帝,一生受到曹操的欺侮
和牵制,以应前世君负其臣,来生臣欺其君以相报。
另外,英布投胎为孙权,丁公则投胎为周瑜。
彭越投胎为刘备,蒯通为诸葛亮,许复为庞统,
樊哙为张飞,项羽为关羽,纪信为赵云等,这几个人一起扶助刘备。
至此,前朝的恩怨在后世得到了一一解决,冤者得雪,作恶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阴司断狱”这一阴阳相通的果报机制不仅给予现实生活中遭遇不幸
的弱者重新得到公正待遇的机会,更给那些为富不仁、为官不正、贪赃枉
法之流以精神上的制约。
尤其是当国家法律缺位,仅凭法律已无法约束人
心的时候,通过因果报应的设想安排另外一种秩序或许可以起到规范人心、扶持正义的作用。
四、结语
注释:
①方兢.《论中国古代官吏腐败与制度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5.
②【美】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鞠方安译.中华书局,2022:160页.
③蒲松龄.《聊斋志异》.中华书局,2022:404页.
④郝铁川.《灶王爷、土地爷、城隍爷——中国民间神研究》.上海古
籍出版社,2003:226页.
⑤郑土有,王贤淼.《中国城隍信仰》.三联出版社,1994:51-66页.
⑥【清】袁枚.《子不语》之《图公为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404-405页.
⑦【清】袁枚.《子不语》之《唐配沧》.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367页.
⑧【清】袁枚.《子不语》之《张大令》.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493.
⑨【清】袁枚.《子不语》之《贞女诉冤》.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⑩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M1999年版:167页.
○11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M1999年版: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