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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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
今后凡与电力有关的收费项目,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立有收费项目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行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581号文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收费项目,结合近年来我市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二)今后若颁布有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国家规定项目收费标准
1、电费,包括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峰谷电价电费)。
主要执行文件:
(1)重庆市物价局[1997]199号转发的计价管[1997]458号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调整重庆电网电价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76年电热价格中的电价说明,力率调整电费办法(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
(3)关于无功电价问题的通知(水利电力部[78]水电财字第31号)。
(4)关于试行丰、枯季节差价和丰水期峰谷超限额用电差价及超计划电力加价办法的批复中的附件1、附件2(水利电力部[84]水电财字第92号)。
(5)关于继续试行丰、枯季节差价的批复(水力电力部[87]水电财字第1号)。
2、随电费收取的费用
(1)电力建设基金
国家计委、计能交[1996]583号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2)三峡工程建设资金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关于进一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6]277号)。
(3)城市建设附加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1984]72号。
3、行政处罚性收费
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4、管理性收费
(1)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
能源部、财政部、能源经[1989]561号文
(2)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费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收费标准(元/人)
备注:(1)其它栏含场租、车辆费等。
(2)本收费标准根据能源部第9号令(92年9月3日)制定,考虑实际情况,对学时费标准适当提高。
(3)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
①供电贴费,国家计委[1993]11号文,电力部电安生[1996]356号。
供电工程贴费标准
架空线供区
重庆电缆供区
执行范围:原渝中区、江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綦江县、长寿县及重规建[1996]10号划定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
②增容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1990]4号令,重庆市征收增容费暂行规定
表
1—4
5、地方电网的电费及其附加费的收取,均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经营性、劳务性项目收费标准
电力企业在从事下列经营性、劳务性项目时,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1、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
不含税人工综合费62元/工日
含税人工综合费66元/ 工日
备注: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及说明见附件二。
2、电气设备代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编制说明见附件三
(1)供电设备代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①架空线路代运行维
修
备注:(1)导线型号为LGJ(LJ)—150和TJ—95及以上时,按130%收费。
(2)不足1公里长的线路0.5公里及以上按100%收费0.5公里以下按50%收费。
②变电站设备代运行维修试
验
③专用用户设备代运行、维护、试
验
备注:
(1)此类用户一般指从配电线路干线上“T”接一段线路,然后经过刀闸、熔断器、避雷器、电缆、负荷开关等进变压器,变压器低压侧接有不超过3-5面配电盘(具体数量视盘的复杂程度而定)的用户。
(2)此类用户含临时施工用电的用户;
(3)63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回路,按上述标准的120%收费;
(4)无低压屏时,100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按上述标准的50%收费,100KVA以上按70%收费。
低压屏数量超过3-5
面时按低压屏增加的数量及复杂程度,酌情增加收费。
④自备发电设备代维护管
理表
(2)电力电缆接头制作、试验收费标准
表
备注:收费标准按制作热缩头考虑。
接头本身的材料费另行按实计收。
(3)绝缘油净化收费标准
备注:(1)人工费中已包括油净化工作中所需的油试验工;
(2)绝缘油由委托单位运输至油净化场所,往返所需的人工,汽车台班及其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负责。
(4)电气设备现场试验收费标准
备注:(1)35KV及以下设备,当有必要并且有条件在现场进行交接试验时,收费标准按交接试验项目及现场条件参照定期试验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2)充油设备绝缘油试验费用不包括在本表(表2-2-7)收费标准内,如需进行绝缘油试验,另行按表2-2-8相应项目标准收费。
(5)电气设备所(局)内检查试验收费标准
备注:(1)设备运输至所内试验,往返所需的汽车、人工及其费用均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2)绝缘油试验取样、送样均由委托单位自行负责;如需试验单位到现场取样、所需的人工及汽车台班费用另行按实计收。
(3)小设备运至所内作定期试验时,收费标准按定期试验项目及所内条件,参照接交试验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3、电力通讯设备代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1)电力通讯设备代运行值班
备注:
(1)电力通讯设备代维护管理工作量的大小,按通讯单元计算(简称单元),单元的划分见附件四;
(2)我局电力通讯运行设备每单元均摊按通讯值班人员0.1人,每人全年工作日为483工日。
(2)电力通信设备代维护、检修、调试
备注:
(1)代维修、调试事故处理时发生的材料、元器件费用(消耗性材料除外)按实计收。
(2)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
4、自动化、运动设备代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1)用户端(厂、站)自动化、运动设备
(2)调度端自动化、运动设备
备注:(1)自动化、远动设备代维护管理工作量的计算单位是按调度端的一个口子接出的通道及两端联接的远动设备作为1个单元来计算;
(2)代维护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材料、元器件(消耗性材料除外)费用,按实计收。
5、继电保护装置代整定,定期校验收费标准
(1)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收费标准:
①220KV变电站工程及220KV送电线路工程元/每年定值。
②110KV及以下变电站工程和送电线路工程元/每个定值。
(2)继电保护装置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①10-110KV继电保护装
置
②220KV继电保护装置
6、电能计量装置检定收费标准
表2-6-1
备注:(1)计量装置检修中,若更换电流、电压线圈、计数器、底盘、端钮盒、瓷套等元件,材料费另行按实计收,
(2)现场检定计量装置按标准加收30%,及汽车台班费。
(3)互感器每增检一个量限加收20元。
(4)电能表增校分时元件加收30元。
(5)电能表增校需量部分加收30元。
(6)电流互感器5千安以上加收15元/千安。
(7)0.2级电压、电流互感器现场误差的测定,按标准加收20%。
7、电气、热工计量仪表装置检定收费标准
8、重庆市民用电能表安装收费标准
备注:具体实施按渝价[1998]3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9、重庆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户端装置收费标准
每套:18180元(渝价[1998]381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用户端装置收费标准的复函》。
10、10-35KV 专用变压器新装并网接电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1、自备发电设备并网接电、检查验收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自备发电设备检查、验收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2)自备发电设备并网接电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12、供用电方案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供用电方案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表2-12-1
备注:人工费标准为100元/工日。
收费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五。
(2)10-220千伏送变电新设备启动方案咨询服务
13、电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电力部电规计[1994]27号关于颁发《调整电力勘测设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电力调度通讯工程收费标准,参照邮电部[1995]626号《关于发布通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文件执行。
14、电力设计、电力设备对外租赁收费测算依据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规定收取租赁费的计算公式计算收取。
公式为:
年租赁费=(租赁资产年折旧额+租赁资产总额×兴办的企业总资产报酬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100%
为方便各单位计算,年租赁费中的总资产酬率为8-12%计收,或每月按出租设备原价的4%计收。
备注:用户租用电力设施、电力设备期间,如用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按市场价格赔偿。
15、代用户采购材料、设备收费标准:
(1)代用户采购材料、设备的销售价格按下式计算:
不含税销售价格=不含税实际进价×(1+综合差率)
含税销售价格=不含税销售价格×1.1955(税率17%,附加税为税率的15%,总税率为19.55%),其中:城建费附加7%,教育附加3%,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5%。
(2)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经营管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为计算方便,统一为:
材料综合差率15%;
设备综合差率分别为:
设备总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综合差率为8%;
设备总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综合差率为6%;
设备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综合差率为4%。
(3)材料实际进价,一般不得高于当期市场公布的平均价格的5%,特殊专用材料除外。
(4)用户工程需用的电器材料、设备,属于用户自行购置的,必须交电力部门或经电力部门认定的有资格进行试验检定的单位,检定试验后才能使用,以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三)理赔性收费标准
1、追补贴费、电费收费标准等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执行。
2、损坏丢失电能计量装置赔偿标
准
附件一: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安生[1994]381号
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经济行为,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网、省局将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批准的收费标准报部。
附件: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保障电力供销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定。
1.3 各网、省电力局可对每项收费内容作出说明并规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章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2.1 电费。
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
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电价电费,峰谷电价电费);
2.2 随电费收取的费用。
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建基金、三峡基金、“高来高去”燃料差价费(含手续费)、买用电权收费、超发自销电量加价;
2.3 行政处罚性收费。
包括: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超用电单耗加价、居民超标准用电加价、家用空调使用容量费、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2.4 管理性收费。
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和复审费、承装、修电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费;
2.5 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如供电工程贴费;
2.6 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第三章劳务性收费项目
3.1 资产属用户所有的电气设备的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费;
3.2 用户内部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保护调试费;
3.3 用户要求校验供电局计费电度表预收的校验费(校验不合格预收校验费全部退还用户);
3.4 应用户要求代用户停送电服务费;
3.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内部受电及配电方案的咨询费;
3.6 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第四章经营性收费项目
4.1 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费用(包括用户受电装置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 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 用户电气设备及线路修理费、代维护费(按委托合同);
4.4 公用路灯代为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费;
4.5 受用户委托的用户受电装置启动方案编制费;
4.6 用户受电装置初次检验不合格后的复验费;
4.7 向用户收取的业务费。
包括更名过户费、移表费、临时用电或不交供电贴费用户的接电费、窃电或违章用电停电后复电费、表证工本费;
4.8 因用户原因而造成重复办理银行委托收费的手续费和邮资费;
4.9 供电设备租赁费;
4.10 租用供电企业电杆挂线、挂物的租赁费;
4.11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试运费;
4.12 供销专用供电设备、器件及材料费。
第五章理赔性收费项目
5.1 损坏供电设施赔偿费(包括用户、第三者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赔偿);
5.2 城市建设或用户工程引起供电设施迁移所需的改建费;
5.3 损坏、丢失供电企业讲师装置的赔偿费;
5.4 违章造成私增容应追补的供电贴费;
5.5 高电价接入低电价用电追补的差额电费;
5.6 计量差错或超差应追补的差额电费(包括接线错误、二次线及装置超过误差范围);
第六章附则
6.1 上述收费项目,除国家已定出收费标准的外,其余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网、省电力局商省物价部门确定或修订。
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6.2 今后需新增的收费项目,须由网、省电力局提出,并报经部批准后,才能定价执行。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均以本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
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及说明
(一)测算依据:
小型零星安装、调试主要依据电力部(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部电造价[1996]003号、能源基[1993]31号、34号85号文件,重建发[1995]273号文件及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二)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1、基本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按文件规定收取基本人工费10.81元和附加人工费6.054元,构成人工费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按文件规定送变电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应收取6项费用,本标准中仅收取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流动施工津贴等3
项费用。
3、间接费:按送变电安装工程预算费用应收取5项费用,本标准中仅收取施工管理费、劳动保险基金和施工队伍调遣费等三项费用。
(三)电力运行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说明:
1、基本直接费的人工费,按文件规定收取人工费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施工企业应收取6项费用,本标准结合电力行业运行值班人员的特殊情况,只收取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夏冬季值班增加费和每日夜班费等3项费用。
夜班费的取费标准是每日三班中有两个夜班计算收费。
3、间接费:施工企业应收取5项费用,本标准只收取企业管理费、劳保基金和运行人员岗位津贴等3项费用。
运行人员岗位津贴是按电力企业月基本工资644元的18%,即每月津贴116元,每人日津贴5.66元。
(四)税金: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电业部门代用户进行维护管理,属于营业服务性质,税率按5.7%收取。
(五)测算得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为62.44元/工日,电力运行人工综合费为61.58元/工日(均为不含税),为使用简便,本标准统一定名为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取平均值,为62元/工日(不含税)和66元/工日(含
税)。
(六)电力人员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局所属生产、施工单位的对外作业计算人工费用。
(七)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测算: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
①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7.22元+工资性津贴2.75元+工资性补差0.84元,这三部分之和为10.81元/工日。
②附加人工费:10.81元/工日×56%=6.054元/工日。
人工费:10.81元/工日+6.054元=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变、送电工程均为:
16.864元/工日×(70.35%+93.85%)÷.2=13.85元/工日。
2、间接费:
(1)施工管理费:16.864元/工日×91%=15.35元/工日。
(2)劳动保险基金:16.864元/工日×(34.3%+42.86%)÷2=6.50元/工日。
(3)施工队伍调遣费:16.864元/工日×(22.86%+17.14%)÷2=3.38元/工日。
3、计划利润:(按一类企业Ⅲ级标准费率60%收取费用)
10.81元/×60%=6.5元/工日。
4、以上费用小计:
16.864元/工日+13.85元/工日+15.35元/工日+6.5元/工日+3.38元/工日+6.50元/工日=62.44元/工日
5、税金:62.44元/工日×5.7%=3.56元/工日
6、以上费用合计:62.44元/工日+3.56元/工日=66元/工日
▲电力工程人工综合费收费标准不含税金为62.44元/工日,含税金为66元/工日。
(八)电力运行人员人工综合收费标准测算
1、直接费:
(1)基本直接费的人工费:10.81元/工日+6.054元/工日.=16.864元/工日。
(2)其它直接费:①+②+③=11.43元/工日。
①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16.864元/工日×12.6%=2.12元/工日。
②夏冬季值班增加费:16.864元/工日×13.7%=2.31元/工日。
③夜班费:(3元+4元)=7元/工日。
2、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16.864元/工日×91%=15.35元/工日。
(2)劳动保险基金:16.864元/工日×34.3%=5.78元/工日。
(3)运行人员岗位津贴:644元×18%÷20.5天.=5.66元/工日。
3、计划利润:10.81元/工日×60%=6.5元/工日。
4、以上费用小计:16.864元/工日+11.43元/工日+15.35元/工日+5.78元/工日+5.66元/工日+6.50元/工日=61.58元/工日。
5、税金:61.58元/工日×5.7%=3.51元/工日
6、以上费用合计:61.58元/工日+3.51元/工日.09元/工日,含税金为6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