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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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鄂民政规[2010]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湖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
(鄂民政规〔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准确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
(二)以家庭收入核实为基础,民主评议为依据;
(三)按标施保,分档救助,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和保障对象服务工作。
第四条农村低保对象核定应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村民主评议、联审联批、乡村两级公示无异议”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第五条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特征相符;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常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三)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拥有、使用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六)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30%的;
(七)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证件;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收入类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实
第八条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应认真审核,并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
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
第九条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按现行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
(二)经营性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外出打工、零工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租金、利息、股息等);
(五)社会保险收入(离退休金、保险金);
(六)财政性补贴收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
(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八)他人赠予收入;
(九)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六)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金;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捐助资金和慰问金;
(十)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
(一)家庭经营性纯收入。
按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入,相应扣除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后计算纯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等。
无法准确核定纯收入的,直接按行业最低纯收入测算标
准计算家庭收入。
具体行业最低纯收入测算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
(二)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外出务工人员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务工地农民工平均工资或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合同计算。
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五)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按照有效分摊期分摊的办法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如日常支出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四章村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组织人员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基本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农村低保申请人进行评议。
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进行评议,确认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村民主评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第十五条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一般应由以下几方面的人员组成: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其中村“两委”成员不得超过3人。
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
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村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参与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为记录员,按以下议事程序进行:
(一)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宣讲;
(二)乡(镇)入户调查人员逐户介绍农村低保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及乡(镇)初审意见;
(三)村民主评议小组逐户进行评议,也可当面询问申请人了解情况;
(四)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五)现场唱票、计票,主持人当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六)参加评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就评议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村民主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经评议小
组组长、评议小组成员、乡(镇)参与评议工作人员三方在评议记录上签字方为有效。
评议结束后,由记录员详细整理评议记录,包括到会人数、会议议程、每个申请人家庭投票表决情况等。
对没有经过民主评议的对象,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
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应制发统一格式的民主评议记录本、农村低保简明政策宣讲提纲。
第五章联合审批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实行县、乡两级联审联批,现场即时审批,一次性办结,体现公开、透明、民主、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联合审批小组由以下几方面人员组成:县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低保管理机构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领导、乡(镇)纪检工作人员、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入户调查人员、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或村民主评议小组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审批时间。
农村低保对象一般1年集中审批1次,时间为每年6月底。
对于少数新增的特别困难对象,可实行季度临时审批。
第二十二条联合审批一般在乡(镇)集中进行,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
审批前,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收入类证明;入户调查表;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联合审批按下列议事程序进行:
(一)由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入户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
村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评议小组代表作补充说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低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审核情况说明;
(三)县级低保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做申报材料审查情况说明;
(四)评审小组按照农村低保政策逐户进行评审,现场讨论决定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现场审批,并按一、二、三类保障对象分档确定补助水平。
一类对象为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二类对象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对存在异议未通过评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公示公开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须在政府所在地的显眼位置或人口集居区设立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并负责做好农村低保公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增对象公示。
凡是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实行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是申请人在村民主评议会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和人口集居区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是审批通过的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和村务公开栏分别再次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已保对象公示。
对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在乡(镇)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村务公开栏常年进行公示。
农村低保公示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县、乡举报电话等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低保政策和保障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避免发生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现象,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农村低保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调动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