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下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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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下的个人隐私
作者:叶竹盛
来源:《时代报告》2013年第04期
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如果未经公众参与决策,其用途就有可能异化,不能保证真正用于公共利益。
探头城市
科幻电影《复仇者联盟》里的一幕令人印象深刻:肩负保卫地球职责的神盾局为了找到大反派洛基的藏身之地,不惜开动高性能电脑,通过对遍布全球的摄像头所拍摄的照片进行一一比对,最终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他,并将其精确定位到了某条街道的某栋楼内。
虽然这只是科幻电影中的桥段,但凭借目前的技术水平,距离实现这一幕已经很接近了,实际上这一技术中的一部分已然变成了现实。
据统计,英国伦敦共部署了50多万个摄像头,每人每天平均被摄像头拍到300次。
东京、纽约、北京等大城市也同样有数十万个摄像头,它们无时不在注视着过往的人群。
如此,再辅以其他技术手段,任何个人的行踪在“天眼”监控之下,几乎无所遁形。
近年来,各种监控用途的摄像头在中国以爆炸式速度增加。
据监控业内统计,未来几年,中国摄像头数量还将以20%的速度递增。
截至2010年,北京全城已遍布40多万个摄像头,而北京有关部门的规划是——建成一个由监控摄像头组成的,覆盖北京80%以上街道的“图像信息网”。
2012年,广东省有关部门也表示,未来3年,广东将在110万个摄像头的基础上,再新建或改建96万个摄像头。
《复仇者联盟》中的摄像头是惩奸除恶、维护正义的技术武器,但在“天眼”注视之下,我们就更安全了吗?2011年,“高速摸奶门”事件中,一男子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驾驶,连人带车及不雅动作被电子眼清晰拍下。
此后,该照片在网上疯传。
网友从最初围观的娱乐心态,迅速转向了质疑:为什么监控图片会流出?是谁在侵犯个人隐私?
更令人惊讶的案例发生在深圳。
2008年,一个用于监控道路交通情况的摄像头,被操作者擅自用于偷窥路边小区的住户。
有记者调查发现,一名女子洗澡时竟被该高清摄像头拍摄了近一个小时。
有人戏称我们现在都住在“探头城市”里。
当“老大哥在看着你”不再是一种隐喻,而渐成现实之时,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本应用于公共安全的电子眼?它们真的可以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地注视着我们吗?
安全与隐私之间
2001年“9·11”事件之后,借“反恐”之势,美国各地安装的摄像头很快就突破了3000万个。
但在2010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率先拆除了安装在高速公路上的测速摄像头。
该州在大量使用高速公路摄像头后,因为超速而导致的交通违规罚款有所增长。
新任州长批评了这种将摄像头当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的做法,并提出,摄像头侵犯了人的隐私,因为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不断的监视之中。
而广东省审计厅发布的2011年度审计报告则披露,广东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了共计28个电子眼项目。
在此之前已有媒体报道称,东莞某镇的电子眼项目竟然是由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和管理的,而企业则负责违章记录和通知。
在这里,电子眼项目成了一单生意。
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职责,摄像头是实现这个目的的便利手段,但这并非摄像头迅速普及的唯一原因。
从政治学观点来看,政府部门也是一个逐利的主体,摄像头的爆炸式扩张背后也许有着利益的考量。
除了可能增加财政收入以外,政府及其官员还可能在设备采购中获利。
正是在这种逐利冲动的影响下,电子眼的普及极有可能超出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界限,因此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对其制定严格的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适度原则,或者称作比例原则,也就是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其他办法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能使用摄像头,并且摄像头也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
香港的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
2004年初,香港地铁发生纵火案,有议员提议在地铁内安装摄像头,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地铁相关负责人拒绝了这一要求,并提出,车厢内已经安装了警报系统,可以满足警报要求,出于保护乘客隐私的需要,不考虑安装摄像头。
如果非用摄像头不可,则设备的清晰度、拍摄范围等应该保持在适当水平。
2011年的“高速摸奶门”事件固然有管理不严的原因,但此类用于监控是否超速的摄像头,并无使用高清晰度的昂贵设备的必要——能够记录下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即已达到目的,而无需清晰拍摄到车内情况。
对于安装在住宅区附近的摄像头,住户的窗户等方位就应当排除在监控范围内,这一点在技术上也已经能够实现了。
伦敦虽然安装了大量摄像头,但同时也配备了智能运行程序,其摄像头在旋转监控时,若指向的是涉及隐私的区域,屏幕会自动变成空白。
若使用这一技术,类似深圳的“直播洗澡门”事件则可避免。
目前,电子眼也普及到了一些城市的出租车里。
自2011年起,南京市的出租车内都安装了监控设备,此事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在此之前,重庆、成都、南昌等地的出租车内也安装了摄像头。
对出租车司机来说,车内安装摄像头无疑会提高他们的安全感,但这种做法却经不起适度原则的考量,因为在车内设置司机护栏也同样可以实现安全保障。
香港个人资料隐私专员曾制定了一份关于使用监控设备的指引文件,其中明确提到,在的士车厢内使用摄像头作为保安用途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
公共利益之眼
香港是一个极其重视隐私的城市,公共场所不安装摄像头是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安装。
据香港立法会的材料显示,香港警务处从未在公共场合长期设置摄像头,只是在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之时,为了监控人流,以保障安全而临时安装摄像头,但活动结束后很快就拆除了。
香港安装摄像头的主要单位是负责公共交通的运输署、负责博物馆和体育场馆的康文署以及机场、各大商场和公共屋邨,而在其他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一般要经过非常复杂的过程才可能获得批准。
2008年到2009年间,香港旺角陆续发生从高处抛下腐蚀性液体的案件,导致数十人受伤。
之后,经过油尖旺区议会批准,又经过香港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审核确认,最终得以在该地区安装摄像头。
香港兰桂坊一带是酒吧聚集地,人流密集,警方曾考虑在此地安装摄像头以减少罪案发生,并试运行了一段时间。
然而,香港保安事务委员会认为警方此举应当向兰桂坊商会、区议会、扑灭罪行委员会等机构咨询,确认是否有安装必要。
最终,警方撤销了在该地安装摄像头的计划。
在内地,往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反而成了政府必尽的“职责”。
目前中国尚未有全国性的规范公共监控设备的法规,只有各地自行做出的规定。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建淼举例说,《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就曾提出,很多公共场所都“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记者查阅其他地方的相关规定,发现“应当”安装是各地的普遍做法。
在这一规定之下,类似公共咨询、听证、隐私专员批准等制度几无运行空间。
就在政府部门积极使用电子眼密切注视交通状况、社会安全情势之时,公众高度期待的另一摄像头功能却迟迟没有落实,那就是通过视频监控刑事审讯的过程。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有所突破,却仍有保留。
修订后的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可以”也就意味着“不用也行”。
显然,使公民免受刑讯逼供和维护公共安全一样重要,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面对同一目的,政府部门对待摄像头的态度却有微妙差别,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讯问时却仅仅是“可以”使用,在非技术障碍的情况下,这种差异化做法令人费解。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科技处网络工程师梁红表示:“就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管理而言,由于在规划、建设和运用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缺失,往往存在过于强调整体利益和整体效应,忽视了公民的局部利益或个体需求,而造成建设不合理、不恰当或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
政府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如果未经公众参与决策,其用途就有可能异化,不能保证真正用于公共利益。
电子眼只有成为公共利益之眼,才不会越过侵犯个人隐私的边界,公众才能免受“老大哥在看着你”的不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