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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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作业:指用于水上的各类机械设备、船舶、浮筒等设施从事作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制:水上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担任领导职务,组织、协调、指导安全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责任人:水上作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水上作业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任务和目标
2.人员配备和责任
3.安全培训和教育
4.安全操作规程
5.应急预案
6.事故调查和处理
7.安全检查和监督
8.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及时更新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章人员配备和责任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人员,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对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作业活动。水上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 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3. 事故案例分析和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理和救援方法
5. 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教室培训、现场演练、学习资料等方式,增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六章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作业区域的划定和标识
2. 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维护
3. 作业流程和控制要点
4. 紧急情况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5. 安全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作业任务,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火灾、溺水、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2. 应急联系电话和人员名单
3. 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储备和使用
4.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
5. 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第八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追究
2. 事故的损失和影响评估
3. 事故的处理措施和改进建议
4. 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奖励情况
第九章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2. 船舶、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
3. 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 应急预案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第十章安全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
第二十九条安全奖惩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水上作业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