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生产加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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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生产加工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号:A
修改号:O
起草:康鑫
日期:1月12日
审核:陈良枝
日期:1月13日
批准:林耀辉
日期:1月13日
1.1.1 废铁的C含量一般大于
2.0%。

优质废铁的P、S含量分别不大于0.40%和0.07%。

普通废铁的P、S含量分别不大于1.00%和0.12%。

1.2.1 废钢的C含量一般小于2.0%,P、S含量均不大于0.050%。

残余元素含量:Ni、Cr、Cu分别不大于0.30%,残余总量不大于0.60%。

2.1 单件尺寸不大于1.5米,重量不大于1.5吨。

2.2 废钢铁中不得混有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放射性废物。

2.3 废钢铁需保持表面清洁,铁锈厚度不得大于单件厚度的10%,不得有泥块、水泥、油污等。

3.1 验收规则
每批废钢铁分成2-3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由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组成。

3.2 检验项目
3.2.1 单件的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样检验。

3.2.2 夹杂物及清洁度的检验。

3.2.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检验。

3.2.4 化学成分的抽查检验。

1、地磅工作人员在称重前需熟悉并掌握设备使用性能及设备操作的有关安全技术。

2、检查设备的电气和机械部分有无异常现象。

3、按要求对设备运行部位加足润滑油脂。

4、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配合维修人员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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