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税制体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在1993年以前不足1%,这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93年以后迅速增长,每年的增幅均高达40%以上,但是到199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税收入的比重才上升为3.82%。由此决定了它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了财政收入和收入分配调控并重的双重职能。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直接作用于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方面却处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尴尬局面。按照税收理论,某一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基本税制模式。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会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的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税收征管从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的应用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了,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计算机。美国国内收入局的计算机系统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非常详尽。因为税务登记代码与社会保险代码一致,因而在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如果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在美国,没有纳税代码是寸步难行。由于代码的共同性,因而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部门交换信息,使得税务登记的信息来源非常丰富,如来自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执照发放部门的信息等等。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中美个人所得税差异比较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地位,职能的定位,税制模式的选择和征管手段四个方面与美国的差异是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反映,影响和决定中美税制差异的根本性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力状况的影响;二是所有制的影响;三是经济体制的影响。
1.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才开始征收的,之后所占的比重一直很小,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经济体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分配制度的必然结果。
2.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在主观上受到税种地位的影响,对于较小额税种,其税制模式的选择原则一般总是考虑简便易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需要以一定的社会纳税环境为基础,而这种纳税环境的建立和完善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
3.税收征管手段是税收制度实施的保证。税收征管手段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程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
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要进行计算机自动选案就得有数据基础,在美国的信息取得主要有三个方式:一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二是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对纳税人分类抽样进行调查,这是美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且是经常性的工作。“纳税人遵循纳税情况考核表"长达八页,信息细致、详尽、可靠。调查结果全部输入计算机,从而衡量今后纳税人申报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册部门、土地或地产管理部门、海关、银行、电政电信、新闻等第三部门或举报人、会计师等处获得的信息。由此可见,增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根本出路在于计算机化,而计算机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信息技术的全面、综合应用,实现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计算机联网。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税制比较
1、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这些应税所得,从来源看,有来源于境内的,也有来源于境外的;从取得所得的主体看,既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从外国、外境公民在居住的时间看,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非居民”概念,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因此,如何确定上述各项个人所得征税权的所辖范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按照国际贯例,征税范围的确定,依据属地与属人原则双重税收管辖权。其后者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是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界定为标准;居民管辖权以住所和居住期限双重标准来界定.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②当年逗留天数×1+去年逗留天数×1/3+前年逗留天数×1/6≥183天。
2、税基。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