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实施《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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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实施《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22
•【文号】国质检人函[2002]291号
•【施行日期】2002.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实施《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质检人函[2002]291号2002年5月22日)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修改和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实施。

请你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
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术性工作机
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科研、教育等机构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及相关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中推荐,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等原则聘请。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13人~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2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每届调整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补委员。

委员调整时,仍按第三条的原
则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国
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确定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2.拟定、修订考试大纲;
3.拟定、修订专业培训教材;
4.拟定、修订考试命题原则和考试题库;
5.对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6.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必须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保密性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条本章程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后实施。

本章程的修改与增补须履行同样的程序。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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