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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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3.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

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

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

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

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国有、集体、个体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站、酒家、浴室、停车场等(以下统称旅馆),其治安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旅馆地点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二)房屋建筑、电器安装、出入口和通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三)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楼层服务台设置便于安全管理;

(四)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还应当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须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业主、增加经营项目等,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更换或者交回《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旅馆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治安责任等事项,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旅馆必须确定1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旅馆业主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组织旅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抓好旅馆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搞好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四)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五)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落实其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无身份证件的旅客住宿,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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