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艾英龙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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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艾英龙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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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英龙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艾英龙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201X]沈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英龙,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辽
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三家子村。
委托代理人吴乃喜,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农牧局,机关所在地新民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成山,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贵,系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同钫,系新民市农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上诉人艾英龙诉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X)新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艾英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乃喜,被上诉人
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贵、姚同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201X年4月22日,新民市农牧局农业监
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三家子村的艾英龙(自称辽阳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租用新民市华茂种子经销处门市经营大豆种子,品种为“铁丰29”1000公斤,“铁丰30”1000公斤,“辽豆11”710公斤,“辽豆15”1000公斤,四个品种共计3710公斤。其包装物和标签都不是辽宁
省农业科学院种子公司所使用的,但包装物和标签上都印有辽宁农业科学院种
子公司的字样。据此认定为假种子,对以上种子予以登记保存。201X年4月29日,新民市农牧局对艾英龙作出了新农种罚字(201X)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其经营的假大豆种子“铁丰29”1000公斤“铁丰30”1000公斤,
“辽豆11”710公斤,“辽豆15”1000公斤。四个品种共计3710公斤。
原审法院认为,新民市农牧局具有对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定职责。艾英龙所经营的大豆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新民市农
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为假种子
对艾英龙予以处罚并无不当,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
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艾英龙请求撤销新民市农牧局对其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新民市农牧局于201X年4月29九日对
艾英龙作出的新农种罚字(201X)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艾英龙负担。
上诉人艾英龙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销售的种子根本不符合原审判决中适用的《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
人是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种子代销商,若富虹集团正式具备了种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