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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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要求,经征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及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意见,现就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通过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立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确保工程款中人工费用优先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到位。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农民工基本信息。
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所必要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鼓励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
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使用农民工工资卡。
农民工本人拥有农民工工资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工资卡信息并报送银行;无农民工工资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办卡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交银行,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掌握,不得掌握在农民工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手中。
(四)拨付人工费。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0日前按应付工程款不少于15%的比例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各地、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人工费在应付工程款中的具体占比或数额,但额度必须保证工资能够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五)提交工资表。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用工考勤、工作计量、工资计算及审核把关工作,每月15日前将经专业分包企业(含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提交到银行。
(六)支付工资。
银行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工资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中。
(七)公示。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八)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申请银行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三、工作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因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按月足
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企业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办理开工手续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掌握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情况。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足够的劳资专管力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支付信息报送和档案归
集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交工后两年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农民工在册人数、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等材料。
(三)银行。
银行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代发账户),并出具相关证明;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办卡资料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并根据工资花名册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工资卡中;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银行收到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提交的工资表后,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总承包企业每季度提供的农民工在册人数、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等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将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专用账户缴存信息、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等资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建设单位未督促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情况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并对其实施限制市场准入、记入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等。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报送或虚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并对其实施限制市场准入、记入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等。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同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专用账户资金缴存信息、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等资料。
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要及时建立建设项目工作台账,适时掌握辖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地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本通知内容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业情况不符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本行业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参考文本)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代章)
2018年10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参考文本)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账户为。
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总承包人):
丙方(银行):
甲、乙、丙三方对工程项目,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要求,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委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户之日至撤销之日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每月人工费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要求,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
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责令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程款。
丙方应为农民工办工资卡。
在工资支付后,应将工资支付信息传送至农民工本人。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甲方未按规定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工资专款资金,给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给甲方和农民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而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
附件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其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及考勤。
1.乙方要对聘用的农民工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和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
2.甲方委派为劳资专管员,乙方委派为劳资专
管员,负责农民工的信息采集、用工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编制、审核、上报、支付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由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追偿,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双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