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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及公布《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经贸资源联[1999]8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2.24
【实施日期】199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及公布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经贸资源联[1999]85号)
各市、州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卢连大省经贸委副主任
副主任:崔杰省财政厅副厅长
史铁军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宝文省地税局副局长
委员:刘土纯省经贸委资源处副处长
刘玉勤省财政厅工财处副处长
赵宏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梁瑞珠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资源处。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及有关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企业(分厂、车间)(不分所有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