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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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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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及同住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六平方米;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10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出租屋所在地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

七、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
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十一、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

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

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公安派出所: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出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盖章)(盖章)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经办人: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说明:本责任书一式3份,派出所、出租屋综管所、出租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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