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02
•【字号】黑市政办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
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规〔2022〕6号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日黑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黑龙江、嫩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含江、河、湖、水库等水体)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实现全市江河湖泊水质全面改善。
(二)工作原则
1.水陆同治,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河湖,打通入河排污口这一关键连接点,倒逼陆域水污染源治理,实现河湖水体、入河排污口、陆域排污单位等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整治,全系统治理。
2.部门协同,落实责任。
坚持守水有责,明确行业责任、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发改、工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3.全面排查,分步实施。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排查阶段,结合国控断面监测和跨县(区)域断面监测,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为整治打基础。
溯源阶段,摸清污水来源,确认责任主体。
整治阶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分类施治,精准治污。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
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效,服务高质量发展。
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做好统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各地在2022年6月30日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基础上,7月10日前,完成疑难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任务,8月25日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整治工作任务,不断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规范排查、溯源、整治程序,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要于2022年7月8日前正式印发,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
各地政府要按照三级排查模式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寻找隐蔽排污口,做到应查尽查,不漏一口。
全面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编码命名,建立名录。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排查过程中,对分布于断面超标水体、排水黑臭等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及排水量,辅助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后续监测工作。
(四)系统推进溯源。
各地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技术指南》开展溯源工作。
通过溯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后,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登记溯源结果,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各责任主体。
(五)分类实施整治。
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并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推进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任务。
整治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
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或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水功能区,优先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
(六)有序推进规范化建设。
各地政府要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推动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通过设置监测点、标识牌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建立档案等方式,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查得准、有监控。
三、任务分工
(一)各地政府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督促指导各地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全黑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三)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2023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四)市工信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工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本级所需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有关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地排水、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和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
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十)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各地水务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河道岸线矢量数据等资料和全市大中型灌区名录,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黑河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地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成立本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生态环境、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同时,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相应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
(三)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充分发挥河湖长机制,健全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河湖管护责任链,确保每条河流、每个湖泊、每个水面都有人管、有人护。
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进行重点督办,切实发挥各级河湖长督导责任,确保排污口整治效果。
(四)加强环境执法。
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各地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严格考核问责。
各地政府要强化督导和考核,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被动应付、不求实效、不实不细、瞒报漏报、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要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严格督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实施预警、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移交问责。
(六)加强公众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各地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充分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