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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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
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
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
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3、双方义务
(1)卖方的担保义务
(2)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买方的接收货物的义务
4、风险转移(依国内合同法掌握)
5、违约补救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提单或海运单(法定条款)
(大宗货)定期租船运输
(二)、提单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1、《海牙规则》——重视承运人的权利
6)托运人的义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中国《海商法》主要内容列表对比如下:
二、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我国加入
1955年《海牙议定书》——我国加入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我国未加入)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风险的种类
自然灾害
海上风险三大基本险
风险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
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别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特殊附加险
2、损失的种类
实际全损
全损
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部损
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
5、保险责任的期限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平安险
基本险水渍险
险种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特别附加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特殊附加险
除外责任:《海商法》242、243条
责任期间:保险单上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仓至仓”(最常用的约定期限的条款)仓至仓的责任期间。
“仓至仓条款”是指:(1)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为至。
(2)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3)如果在上述60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中止。
以上三个哪个先满足就以哪个为准。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包装不当。
6)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现金、票据(支票、本票、汇票)
(二)
票汇示意图:
①货物
(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三)、《对外贸易法》的修改
第六章、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二)、反补贴
第七章、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二)、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三)、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
(五)、非关税措施制度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八章、国际经济法其他(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四)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七)、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
(十)、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
(十一)、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逃税、国际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