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廉政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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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 国乙 丰 台 区 纪 委 和 区 审 计 局 查 出 了 区 里个 别 领 导
z I J 二 以权 谋 私
, ,
造 成 公 有 资 产严 重 流 失 问 题 后
,
,
区
政府责成 区 审计 局拟 定 《 离任 审 计 办 法 》 以 保 护 国
有 集 体 资 产 监督 企业 法 人 代 表 正确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 , , , 。 , ,
离任 审 计的 复 杂性
程序 与 正 常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基 本 相 同
;
,
。
需要指 出 的 是
这 样 复 杂 的 工 作任 务
,
离任 审 计 的 提 出一 般 由 企 业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向审 计 机关
提 出书面 申请 审 计终 结 审 计 组 织 要对厂 长 ( 经 理 ) 任
, 。 , , ,
区 编委已 发文至区审计局
。
增加行政编制
3
人 增 设 了 经 济责任 审 计 科
,
(丰 审 )
` 盆
监 à ǎ 审
显 然具有 很 大 的 风 险 性 特 别 是关 系着 干 部 的 使 用 问题 审 计 处 于 社 会 注 目的 焦 点
。 , , 。
加 之 时 间的 限 定 更 需 要 离任 审 计 慎而 又 慎
期经 济 责任作 出 审计评价
计 报告
,
,
依 法 出具 审计 意 见 书 或 审
。
其 四 离任 审 计 的 综合性 需 要 审 计 力 量 的 协 同 离任 审 计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的 工 作
作
。 ,
并 送 达 提 出 审 计 申 请 的 企业 或其 主 管 部 门及
,
是 一 项 全 社会 的 工
,
有关 部 门
作 为考 核 使 用 厂 长 ( 经理 ) 的重 要依据
, 。
现
光 靠 审 计 部 门孤 军作 战 因此
, 、
,
独打 天 下
, 、
显然难 以承
代 企业 制 度 为 离任 审 计 提供 了 契机
, ,
由于 有 的 前 任 未
,
或国 有资 产监 管 关 系 确定
的 上 一级 宙 计 机 关 确 定
。
。
审 计 管 辖 不清 的
、
由共 同
经 离任 审 计
,
难 以 认 定 任期 内 的 经 营 成 果 亏 损
。 ,
形成 上 下 联 接
分 工 负责 的
。
或 潜 亏 的 数额 财 产 清 查更 是难 中 之难
礁 释 辑彝绷
第 二 坚 持 科 学 性 界 定 离任 审 计 管 辖 范 围
审 计 管 辖 范 围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政
、 , , 。
离任 糊
。
其一
,
离任 审 计 的 非 连 续 性
,
,
导 致 责任 划分 的 模
,
财 务隶 属 关 系
,
在 划 分 现 任与 前 任 责 任 界 限时 因此
、 、 ,
、 ,
面 方 两 容 见 背 会 责 谈 围 计 法 执 审 绕 洁 廉 开 上 县 计 负 位 单 审 的 局 分 把 员 人 召 来 座 和 政 从 求 意 征 靠 内 会 请 部 被 财 或
产 这 取 采 去 下 走 的 来 上 法 监 即 人 深 处 区 回 了 个 次 访 请 方 察
离任 审 计 网 络
,
。
其二
,
离任 审 计 时间 的 不 确定 性
,
造 成审 计 的 重
第 三 坚 持 系 统 性 把 握 离任 审 计 内容
。
离任 审 计
复
。
由 于 厂 长 ( 经 理 ) 离任 时 间 不 定
, ,
又往往与会计年
内容 主 要 围绕 厂 长( 经 理 ) 经 济 责任 的 履 行 情 况 及 其 经
为 离任 审 计 提供 了 法律依 据
( 离任 审 计 条 例 》
担
法
。
必 须 通 过 政府 协 调
, ,
制 定 离任 审 计 实 施办
。
然 而 囿 于 对 离任 审 计 认
、
,
确 定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国 有 资 产管理
( 本丈 编 样 王政)
识上 的 误区
解决
。
、
实 践 中 的错位 和 审 计 人 员素 质 与 离任 审
产 负 债 损益 情况
。 ,
还 有 的 企 业 离任 频 繁
, ,
这不 仅 使 审 计 工 作 出 现
。 ,
;
任期 经 营 目 标完成情 况及 其 他 审
, 。
重 复 交 叉 还 加大 了 审 计 成 本
、
计 事项
其三 离任 审计
,
第 四 坚 持规 范 化 遵 循离任 审 计 程 序
险
。
加大 了 离 任审 计 的 风 离任 审 计任 务量 大 涉 及 面 广 追溯 年 度 长 完 成
,
部 门 等 共 同 参 与 协 同 作 战 以 取得 最 佳 审 计 效 果
计要求 的 差 距 离任 审 计 工 作 中 的 新 矛盾 新 问 题 鱼 待
。 、 。 ,, ,
ì 希 计 依 审 督 监 进 洁 的 恳 审 单 ǐ 了 作 工 配 支 员 人 计 对 法 诚 望 行 政 从 廉 续 继 提 位 继 关 机 合 审 持 出 并 容 宣 了 单 计 审 向 范 等 关 有 纪 工 向 传 做 位 被 规 内 律 作 作 程 作 利 时 回 座 谈 用 计 审 的 关 工 同 责 职 序 访 会 将 机
。 、
去
年
= 一
门 对 后 先 处 监 审 局 计 北 山 石 柔 怀 等 大 沟 头 察 京 市 景 兴
、 、 .
泉 一 北 局 计 审 市
计 进 故 审 访 回 政 康 行 位 单 对
进 部 的 县 区 单 计 审 被 回 位 廉 行 政 访 分
。 ,
北京 市 丰 台 区 委 区 政府 采 取 增 编 建 制 措施 加 强 审 计 监 督
、 ,
律法 规 促 进廉 政 建 设
,
。
日前
,
区 政府 常 务会 议 和 区
委 常委 会议 已 先 后 正 式讨 论 通 过 区 审 计 局 提 交 的 丰 台 区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实行 经 济 责 任 离 任 审 计 办 《 法 》 同时 在 压 缩 机 关 编 制 精 简 行政 人 员的 情 况 下 经 区 委 区 政府研 究 批 准
营 业 绩 评 价情况 而 确 定
、 、
度不 一 致
审计
。
因 而 会出现 已 列 人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并 实 施 了 待 厂 长 ( 经理 ) 离任 时 还 得 实 施离住
,
包 括 企 业 遵 守 财经 法 纪 情
、
其 他种 类 审 计 的
况 ; 执行 国 家 合 同 情 况 ; 国有 资产保值 增 值 情 况 ; 资
z I J 二 以权 谋 私
, ,
造 成 公 有 资 产严 重 流 失 问 题 后
,
,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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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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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与 正 常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基 本 相 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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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样 复 杂 的 工 作任 务
,
离任 审 计 的 提 出一 般 由 企 业 或 其 主 管 部 门 向审 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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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区 编委已 发文至区审计局
。
增加行政编制
3
人 增 设 了 经 济责任 审 计 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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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à ǎ 审
显 然具有 很 大 的 风 险 性 特 别 是关 系着 干 部 的 使 用 问题 审 计 处 于 社 会 注 目的 焦 点
。 , , 。
加 之 时 间的 限 定 更 需 要 离任 审 计 慎而 又 慎
期经 济 责任作 出 审计评价
计 报告
,
,
依 法 出具 审计 意 见 书 或 审
。
其 四 离任 审 计 的 综合性 需 要 审 计 力 量 的 协 同 离任 审 计 是 一 项 综 合 性 的 工 作
作
。 ,
并 送 达 提 出 审 计 申 请 的 企业 或其 主 管 部 门及
,
是 一 项 全 社会 的 工
,
有关 部 门
作 为考 核 使 用 厂 长 ( 经理 ) 的重 要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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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打 天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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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企业 制 度 为 离任 审 计 提供 了 契机
, ,
由于 有 的 前 任 未
,
或国 有资 产监 管 关 系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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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 计 管 辖 不清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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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 以 认 定 任期 内 的 经 营 成 果 亏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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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坚 持 科 学 性 界 定 离任 审 计 管 辖 范 围
审 计 管 辖 范 围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财政
、 , , 。
离任 糊
。
其一
,
离任 审 计 的 非 连 续 性
,
,
导 致 责任 划分 的 模
,
财 务隶 属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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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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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这 取 采 去 下 走 的 来 上 法 监 即 人 深 处 区 回 了 个 次 访 请 方 察
离任 审 计 网 络
,
。
其二
,
离任 审 计 时间 的 不 确定 性
,
造 成审 计 的 重
第 三 坚 持 系 统 性 把 握 离任 审 计 内容
。
离任 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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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于 厂 长 ( 经 理 ) 离任 时 间 不 定
, ,
又往往与会计年
内容 主 要 围绕 厂 长( 经 理 ) 经 济 责任 的 履 行 情 况 及 其 经
为 离任 审 计 提供 了 法律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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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 须 通 过 政府 协 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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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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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 定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国 有 资 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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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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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复 交 叉 还 加大 了 审 计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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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离任 审计
,
第 四 坚 持规 范 化 遵 循离任 审 计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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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 了 离 任审 计 的 风 离任 审 计任 务量 大 涉 及 面 广 追溯 年 度 长 完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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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部 的 县 区 单 计 审 被 回 位 廉 行 政 访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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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法 规 促 进廉 政 建 设
,
。
日前
,
区 政府 常 务会 议 和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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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业 绩 评 价情况 而 确 定
、 、
度不 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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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种 类 审 计 的
况 ; 执行 国 家 合 同 情 况 ; 国有 资产保值 增 值 情 况 ;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