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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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为促进资金管理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防止坏账的发生,减少收账费用和损失,按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应收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3.应收款项归口管理中心为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及各项目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其他中心办理有关应收款项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应收款项的管理
1.赊销商品前,应收账款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尽可能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并报告销售主管,赊销金额1万元以上报集团总裁决定是否予以赊销。
为了防止坏账损失,赊销产品时应办妥下列事项:
(1)签订购销合同。
(2)确立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
(3)明确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是否有保证人。
2.应收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购销合同(附出库单)、收入计算/确认表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款项或往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3.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4.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分管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在每月底前对上月明细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逾期拖欠款项超过一个月理出清单对欠款单位发出催款函,并理出潜在呆账交分管领导,由合同签订中心提出解决方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未按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账中的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中心负责人及时催收;对逾期一个月还未归还借款的单位或个人,列入重点跟踪监控对象。
(3)申请付款的中心及经办人为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发
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预付账款管理。
(1)预付货款的对象应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2)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3)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4)预付账款的经办中心及经办人,为发票跟踪的第一责任人,在结算工程、支付货款时必须取得对方完税发票。
因经办人原因导致未取得发票,或取得发票未及时移交财务管理中心或项目公司财务部发生发票遗失的,应由经办人承担公司税金损失责任。
第三条坏账处理
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经办人直接领导和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核算会计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2.应收账款有问题,应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依法起诉,予以法律裁决。
(3)经理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3.本集团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款项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
4.应收款对账
(1)各项目公司的会计组与出纳组核对清楚与各个往来单位的帐目,必须保证会计帐目的总帐与明细帐、会计应收帐款的余额应与出纳帐目全部一致。
(2)会计组负责定期发函予客户,以函证的形式核对双方的往来帐目,其表格的格式附后。
(3)我方所收的支票因书写、签章不规范,背书有误等原因而造成退票,未及时收回款项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登记并指定专人进行跟踪。
(4)出纳人员建立“应收帐款”明细帐,并定期与会计人员核对帐目,并负责将发票和销售单做好登记,以保证准确回收客户款项。
(5)为便于了解应收帐款的可收回性,会计组每月在上报应收帐款清单的同时,对于应收帐款应做好帐龄分析,帐龄分析应按集团要求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进行,对于帐龄在三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应重点反映及跟踪。
(6)对账附表
第四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部制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