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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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涉爆从业人员是指在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等易制爆危险品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涉爆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弘扬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爆从业人员的变更申报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涉爆从业人员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必须按照实名制原则进行,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工作应当严格保密,每个环节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九条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工作应当遵守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依法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申报登记工作的水平和规范性。
第二章变更申报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一)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职务或岗位变更,包括职称、职务、工种、工作岗位等;
(三)任职资格变更,包括取得或失去涉爆从业资格证书等;
(四)工作场所变更,包括从一家单位转到另一家单位工作等;
(五)其他涉爆从业人员需要变更申报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变更申报登记的程序
第十二条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填写申报表格。
涉爆从业人员应当填写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表格,并签字确认。
(二)提供相关材料。
涉爆从业人员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职务任免文件、涉爆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提交申报材料。
涉爆从业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
(四)人事部门审查确认。
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涉爆从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将涉爆从业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六)变更申报登记。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变更申报登记,发放变更后的涉爆从业证书。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涉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涉爆从业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爆从业人员的变更申报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涉爆从业人员发生变更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变更申报登记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涉爆从业人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涉爆从业人员提供的涉密信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不泄露涉密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非涉爆从业人员不得进行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
第二十条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注:本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涉爆从业人员变更申报登记工作,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