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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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3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3年10月9日京高法发[2013]355号)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立案诉讼服务水平,规范立案审判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出示起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以供核对。

二、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开具“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接收法官应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内容,便于法院及起诉人查询。

三、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互联网站建设工作。

各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各院开设
的互联网站上和立案大厅公布本院和各派出法庭辖区及管辖案件类型、立案窗口接待时间、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等立案指引信息,并做到网站与立案大厅内公示信息同步。

北京法院网应对各院以上信息汇总公布,以便当事人查询。

四、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起诉人到人民法院本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由本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或指引当事人到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本院立案庭进行审查的应告知起诉人该案是否由本院或应由派出法庭审理。

起诉人直接前往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的,如果所诉案件应由该院本院或另一个派出法庭管辖,则应告知起诉人到本院或正确的派出法庭办理立案手续。

五、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

六、办理诉讼费交费手续应以“在同一立案点开票、换票和交票”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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