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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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④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其 基本含义是,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 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引起损害结果 的原因。(如,炮弹皮伤人)
3.因果关系的形态 (1)一因一果 (2)一因多果 (3)多因一果 (4)多因多果
四、过错 • (一)关于过错的学说 • “主观说”:过错在主观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
三.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侵权行为法中因果的含义 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可分为责任成
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前者指可归责 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 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后者则指可归责行为 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过失伤害 住院而支付的医疗费可否向乙主张赔偿。
(二)确定过失的标准
1、普通人的注意: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 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是按照一般人在 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
• 违反——构成重大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主观标准) • 违反——构成具体轻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客观标准):以交易 时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 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 加以认定。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义务的知 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 意程度,均不过问,只依其职业斟酌。
• 最初是借鉴了苏联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 实践而提出,是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侵权责任构 成的通说,被广泛地应用于理论研究与实务。被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采用,用以指导全国 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
• “三要件说”——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 二者之争核心在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构建是采
纳法国法的模式还是德国法(四要件说)的模式
2、损害事实的特点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
具备以下特点: ①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
益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 的合法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
②损害具有可补救性。
③损害的确定性。
3、损害的分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 成的损害分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 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和精神损害四种。
第二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和掌握一般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教学重点及难点】损害事实的确定; 因果关系的确定;过错的理解。
•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 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学说
• “四要件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和主观过错
•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 人过错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 系。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 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 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 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 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我们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司法实 践,理论上总结了如下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方 法:
①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作 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必然发生在结果出 现之前。因此只有先于结果出现的现象才可 能成为原因。
②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作为原因 的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③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所谓必要 条件规则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作为结 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
• 违反——构成抽象轻过失
(三)过错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 主观过错的轻重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传统学说一 直认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 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对 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民 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根据损害事实决定的,行 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 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和要素 •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
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 要素:行为和违法
1、行为:是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 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他人的动作、活动, 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作为的违法行为
• 人格权、物权
• 债权:债权关系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虽然不 是义务人,但是也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

第六编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小结
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规则
构成条件四个
般 条


受害人举证

特殊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无过错

特殊规则
构成条件特别要求
殊 条


侵害人举证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 精神损害; 违法的侵权行为; 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 德国法规定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违反法 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 俗加害于他人。
• 中国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 理论,虽然来源于前苏联的侵权行为法理 论,但前苏联的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也是借 鉴德国法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因此,中国 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理论 实际上还是采用的德国法模式。
• 7天后,常某死亡。医院诊断认为死者不是 雷击致死,而是由一硬物以高速冲击所致。 常某亲属联想到当天某县气象站发射防雹 炮弹,推想可能是炮弹皮落下所致,便在 现场周围寻找,找到一块铁块,经鉴定为 “三·七”炮弹皮残骸,上有“人雨·17秒” 字样。气象站不承认该弹皮是今年打的炮 弹,常某亲属又找到一块186克的“三·七” 炮弹尾部,表面已经锈蚀。李某向法院起 诉,被告主张常某损害不是自己发射的炮 弹所致。
• 二者基本区别:是否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 任构成的必要要件。
• 法国法认为,过错本身就已经包含了法律的谴责, 不必要再加上一个违法性的客观检验标准
• 德国法则主张,行为人的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意 态,是主观上的东西,而行为是客观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对其确认必须有违法性的检验,以确定 其在客观上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规定。
• 甲轻微伤害乙,乙受伤送医院,医师重大 过失致乙死亡案
写在最后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
• 这种意见就法律的一般规定而言,是正确的;但 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 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 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 第一,在侵害债权、侵害姓名权等场合,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
• 第二,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 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具有决定作用。
• 法国法模式:注重对过错的确认,认为侵 权责任构成只须具备过错行为、损害和因 果关系三个要件。
• 德国法模式:不仅注重对过错要件的考察, 更注重对行为违法性的考察,因此认为侵 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主观的要件(行为人 的责任能力和可归责性的主现状态,即过 错)和客观的要件(行为、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 系)。
①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为侵害权 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 的损失。财产损失还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 接损失。
②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 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 或死亡。人身伤亡常常直接引起财产损失,但人 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和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不同于财产损失。
③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损害。
④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 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 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 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 案例: 1991年7月7日下午5时半至6时半,黑龙 江省某县气象局驻海浪镇五良子村气象站打炮 点为防冰雹,前后共向空中发射了30枚防雹气 象炮弹,其中向邻市的旧街方向发射6发(距高 为8公里)。该市旧街乡张明村村民常某在田里 干活见开始下雨,便由田里回家。下雨过程中, 其妻李某等人在家里听到屋外一声惊叫,并听 到有人倒地的声音,出门便见常某倒卧窗前, 头部受伤流血,昏迷不醒。在场人都以为是遭 到雷击,急忙将常某送至医院,诊断发现常某 头部有一7厘米裂伤,深至颅骨,创缘不齐,颅 音凹陷,有脑组织溢出,为脑挫伤、开放性颅 骨骨折。
人心理状态。
• “客观说”:过错是对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是 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客观说”建 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
故意:明知会发生损害结果并且希望其发生 或者预见到该结果在行为人行为之后必定 发生。
过失:非故意地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 损害。
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 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 请试就下列案例分析因果关系: • 醉酒司机驾驶的出租车遭雷击乘客受伤案 • 醉酒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车祸乘客受伤

• 高速驾车遭路树倒塌乘客受伤案 • 迟延拖曳驳船遭风暴受损案
• 甲轻微伤害乙,乙受伤送医院途中发生车 祸死亡案
• 甲轻微伤害乙,乙受伤送医院,医院失火 致乙死亡案
• 甲轻微伤害乙,乙受伤送医院,医师轻微 过失致乙死亡案
1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保护其安 全的义务。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
3、违法行为样态 (1)自己的行为(直接责任) (2)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
行为(间接行为、替代责任)
(3)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1、损害事实的概念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的客观 事实,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2、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 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 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宽)
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 件,仅承认原因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 认条件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窄)
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它认为某一原因仅 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 关系,须依照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 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 间有因果关系。如:毒奶粉事件
• 法益:没有构成权利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 益,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等,其他人也负 有不可侵犯的义务。
(2)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 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 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 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违法 (1)违反法定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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