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灌溉水利用系数灌溉保证率及排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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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灌溉水利用系数灌溉保证率及
排涝标准
1.1 灌溉水利用系数
按现行国家规定的投资标准与节水灌溉技术规范,项目区治理后灌溉水利用系数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灌溉工程完善、灌水技术先进的灌区,设计时可适当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

1.2 灌溉保证率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关于灌溉设计保证率的规定见表2-1。

广东省绝大部分地区属于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个别地区属于半干旱、半湿润地区,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要求及规范规定,建议灌溉设计保证率:除粤西采用85%外,其余地区采用90%。

表2-1 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
1.3 排涝标准
综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及农业综合开发的要求,项目区排涝标准采用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产生的径流量:城镇及菜地按1天排干设计;农田按3天排干设计,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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