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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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11.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扩权县(市、区)科技(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简称中试基地)备案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简称示范机构)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中试基地申报条件。

根据《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申报中试基地备案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

愿意发挥现有中试设施的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2.具有核心服务能力。

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

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3.拥有与对外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4.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规的收费标准。

5.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示范机构申报条件。

1.在湖北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资源向一线聚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施设备。

3.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5个成功技术转移服务案例。

促成的技术交易成交额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机构内有1名(含)以上持证技术经纪人,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5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3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中试基地的单位请填报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见附件1);
(二)申报示范机构的单位请填报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一)中试基地。

1.申报。

各申报单位根据附件1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于11月24日前将申报书纸质版提交给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2.推荐。

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辖区内的中试基地。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并于11月28日前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二)示范机构。

1.网上申报。

各申报单位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在“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事项中,按要求上传申请书,并于11月24日前提交给申报单位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推荐。

申报书需另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并报送科技管理部门。

2.推荐。

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辖区内的示范机构。

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在“湖北科技一网通业务系统”中,进入菜单“业务办理->业务受理”,选择“网厅件”进行“受理”操作。

请各科技管理部门于11月25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推荐,11月28日前将推荐函报送至省科技厅(包括申报书一式两份)。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经查出有虚假、瞒报情况,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二)评价年度内发生应急、环保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以
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的申报资格。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鋆冲、秦兴龙
业务联系电话:027-87135349、87135326
技术联系电话:027-87135529
电子邮箱:zhaoyc@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南苑村52号
附件:1.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
2.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11月9日附件1
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备案管理申报书
中试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通讯地址:
推荐单位:(盖章)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年月日
九、附件证明材料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指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附件2
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报机构基本情况
1.法人类型
法人内设机构是指依托于大学、研究院所或企业等的内设机构,通常是该法人单位的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部门。

2.服务领域
机构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展专业化服务,原则服务领域不多于2个。

3.人员情况
科技人员是指从业人员和兼职人员中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术职称的从事科技活动以及直接为科技活动服务的人员。

4.上年技术转移情况
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指技术转移机构参与并促成的技术转移科技项目或科技成果(每项交易在附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促成服务领域内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指机构在技术转移机构参与并促成的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交的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

单纯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的示范机构不得将其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包含在内。

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计划项目成果转移----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财政投入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项目成果。

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指单项成交金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项目。

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指全省性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交易活动。

5.上年财务收入情况
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收入总计=技术性收入+计划项目拨款+事业费拨款+其它收入
计划项目拨款=国家计划项目拨款+地方计划项目拨款
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6.上年财务支出情况
支出总计=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设备及维修支出+其它支出
二、技术转移及服务工作的现状
包括经营理念、经营条件、规章制度等内容,其中:
1.经营理念是指技术转移机构的业务定位及发展目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上的经营特色等。

2.经营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手段、经费来源、合作伙伴及客户群情况。

3.规章制度包括机构章程、技术转移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三、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经营特色
介绍技术转移及服务的运营模式、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创新经验。

应体现如何有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具体做法与特色。

四、管理团队
介绍3-5位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转移业务骨干的姓名、年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主要业绩等。

五、技术转移及服务的业绩(经济社会效益、社会信誉及典型案例)
1.介绍机构近两年来在技术转移及服务方面所取得的业绩,特别是重大技术转移项目和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项目成果签约与成交情况,组织大型技术交易活动、技术推广和培训等情况;以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地方或行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所做的贡献,对技术转移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2.介绍机构的社会信誉情况,例如近两年获得过哪些媒体的报道或被树立典型而在行业内进行宣传、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3.介绍1-3个典型案例,包括客户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经济社会效益等。

六、机构未来的发展规划
重点侧重于对未来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设想,同时对将来考核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七、附件
各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附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4.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领域、名称、数量、合作内容(新成立的中介机构提供成立后的客户简述);
5.公司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6.2021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新成立中介机构
可不提供);
7.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8.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八、其它
1.标注*的内容仅限于独立法人机构填写,附法人证明材料。

2.有“□”标识的请涂黑或打钩选择。

3.机构附上年度财务报告。

4.需提供与机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5.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无”表示;如内容较多可适当附页。

6.机构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文本材料需与电子版内容相符;推荐单位须对机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审;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漏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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