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中心_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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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确保法律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宗旨
法律服务中心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工作原则
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原则为依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第四条岗位职责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开展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提供法律援助;
(三)提供法律服务;
(四)进行法制宣传;
(五)提供人民调解;
(六)接受投诉举报。

第五条法律咨询
(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倾听诉求,认真解答法律问题;
(二)对情况复杂、电话中难以解答的问题,应约请咨询人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
(三)对于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应引导来访群众寻求其他相关部门的帮助。

第六条法律援助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
(二)依法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
(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相关信息,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等。

第七条法律服务
(一)根据来访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所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服务;
(三)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培训、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八条法制宣传
(一)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主动向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
(三)定期举办法律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人民调解
(一)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指定基层司法所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
(三)对简单纠纷且有条件现场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纠纷情况疑难复杂但认为有必要的,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

第十条投诉举报
(一)对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处理;
(二)为投诉人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服务态度
工作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坐班值班制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排班安排到岗坐班值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提出。

第十三条岗位责任制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服务,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作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首问首办制
服务对象到服务中心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时,首位接洽的服务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属于本人工作职权范围且能办理和答复的,应当进行办理和答复;
(二)对属于服务中心其他责任人职权范围的,应引导其向相关责任人办理。

第十五条培训和学习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和奖惩
(一)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制度修订
本工作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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