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大学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童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胸建多元化的用人制度,规范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和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是指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
其中不包括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返聘人员和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院部、机关、教辅、直属和后勤服务等校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X涿州试验农场和曲周试验站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童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第四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宏观管理。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审核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受聘资格;督促用人单位办理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办理建立、代缴及转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各种基本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负责对所聘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聘用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责任。
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农业大学各项规童制定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核和奖惩;加强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所需经费来源报人事处审批备案,其中党政机关的岗位设置申请需经用人单位主管校领导同意。
学校每年3月份、9月份受理设置非事业编制岗位的申请。
第七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2、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应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3、应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八条聘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IS用人单位上报《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申请及审批表》和《应聘非事业编制岗位人员审批表》。
2、经学校批准后用人单位及时划转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人事处备案。
4、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办理工资开户手续。
5、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是否按任职资格聘任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
用人单位应为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
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三童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确定具中包括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订,续订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中应包含非事业编制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及非事业编制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经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署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未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至归E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答复。
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报人事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保留当事人签收的凭证;并按合法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时,要将解除合同的原因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被撤销或合并、非事业编制岗位被撤消,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利益,依照《劳动合同法》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童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对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确定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工资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经学校审批聘用的全职流动岗人员工资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负担;其他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负担。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工资由各用人单位通过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不享受校内事业编制人员的养老、医疗和住房等福利待遇。
聘期内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如遇国家社会保险
政策调,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负担部分直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缴。
由学校承担全部费用的全职流动岗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负担淇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将承担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费用预缴到学校财务处。
学校每年4月份结算用人单位当年应支付的费用额。
第二十二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
假日O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童附则
第二十三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地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其它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如遇国家出台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大学临时工
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