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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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
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基
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规划、土地、工商、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
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房地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工程专业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三)有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条件进行评定。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六)开发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发项目纳入物业管理,保证开发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销售备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购房人提供齐全的购房资料和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配套建设的责任。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其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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