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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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6.12
•【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18号
•【施行日期】1997.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18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近年来,随着国外疫情变化及国内进口粮食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口粮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各口岸局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必须抓紧
抓好。

要选派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业务骨干具体从事进口粮食检疫工作,植检处(科)长要亲自组织和参加。

必须按照国家局要求的标准配备所需仪器设备。

2.进口粮食检疫审批是新形势下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

岸局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维护,对未按规定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不得接受报检。

特殊情况需补办审批手续的,要经国家局同意。

3.各局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搞好内部衔接,必须坚持先报后检、先检后卸的
检疫程序,接受报检时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进口粮食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并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受报检。

4.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检疫操作规程进行现场和室内检疫。

对来自重大疫
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粮,必须坚持锚地检疫。

要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检疫情况和检疫结果,妥善保存检疫样品和检验材料。

发现重大可疑疫情时,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局,未经国家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宣传。

5.加强对疫粮的检疫处理和检疫监管工作。

承担疫粮处理的单位必须经动植物
检疫机关考核认可。

疫粮处理时,必须认真监督管理,检疫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测处理效果。

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粮接卸、运输、加工和储存过程的监管工作,严防撒漏、失窃,严禁疫粮下乡和做种用。

对其他口岸查验单位扦取的疫粮样品要进行登记,并提出防疫要求。

疫粮的存放或加工单位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登记。

入境口岸局在疫粮发运前必须弄清疫粮流向,并以传真或电报方式将发运数量、流向以及疫情通知疫粮到达地口岸局(所)。

到达地口岸局(所)要将每次监管情况反馈入境口岸局。

6.积极开展检疫技术研究,提高进口粮检疫和处理水平。

除国家局针对进口粮
检疫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组织技术攻关外,各口岸局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检疫科研。

对于检疫新技术、国家局将组织技术培训。

7.国家局将加强对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奖励。

对不重视进口粮食检疫工作,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疫,忽视疫情检出的口岸局,将追究责任。

8.边境小额贸易和来自港澳地区的少量进口粮食,原则上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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